申請說明:
馬德里商標2018年為止共有101個會員國,會員國依照簽署協議不同分為議定書與協定書締約國(若原屬國同時為議定書與協定書締約國,則可指定兩種會員國)。
申請馬德里商標必須在原屬國(台灣申請人的原屬國為中國大陸)已經有基礎商標註冊/或申請,若是基礎案申請中僅能指定議定締約國。
同屬議定國及協定會員國共56國:
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亞塞拜然、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比利時、保加利亞、不丹、白俄羅斯、瑞士、中國、古巴、賽普勒斯、捷克、德國、阿爾及利亞、埃及、西班牙、法國、克羅埃西亞、匈牙利、伊朗、義大利、肯亞、吉爾吉斯、北韓、哈薩克、列支敦斯登、賴比瑞亞、賴索托、盧森堡、拉脫維亞、摩洛哥、摩納哥、摩爾多瓦、蒙特內哥羅、馬其頓、蒙古、莫三比克、納米比亞、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俄羅斯、蘇丹、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獅子山、聖馬力諾、敘利亞、史瓦濟蘭、塔吉克斯坦、烏克蘭、越南。
議定書會員國共45國:
安地卡及巴布達、澳洲、巴林、汶萊、波札那、哥倫比亞、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英國、喬治亞、迦納、甘比亞、希臘、愛爾蘭、以色列、印度、冰島、日本、柬埔塞、南韓、竂國、立陶宛、馬達加斯加、墨西哥、紐西蘭、挪威、阿曼、菲律賓、盧安達、瑞典、新加坡、聖多美和普尼西比、泰國、土庫曼、突尼西亞、土耳其、美國、烏茲別克、尚比亞、辛巴威、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印尼、阿富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