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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24期-|商標新訊| 談註冊商標圖樣使用之注意事項(下)─修正草案2019年07月18日發布【冠中商標部】

2019/7/19

 

4. 申請簡體字商標註冊後,可以使用繁體字商標嗎?

此需基於一般社會通念判斷:

若繁、簡體字或異體字對消費者而言,是生活中習知的通用字,產生相同來源之印象,可認定未實質變更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具商標同一性。例如:註冊圖樣為「台大」,但實際使用「臺大」;

但若繁、簡體字的筆畫或字形外觀,與民眾生活中所習知習用的文字不盡相同,例如,「潔」與「洁」、「葉」與「叶」、「業」與「业」等,使消費者無法直接認識或辨識其所相對應的文字,因此,商標權人將註冊商標之中文繁體字或異體字,轉換為簡體字使用時,於商標使用是否具有同一性之判斷,應考量相關消費者的認知,並應就具體個案個別認定。

 

5. 原本註冊商標中含有不具識別性的文字,實際使用時可否刪除不用?相反的,實際使用時想增加裝飾、符號或說明性文字,是否可採為使用證據?

原則上,商標權人是取得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因此,實際使用與註冊商標圖樣完全相同仍是最有保障的做法。一旦變換使用方式,不論加、減文字或任何元素而與註冊商標有所不同,均應個案判斷是否具商標同一性。以下案例一及案例二被認為沒有使用註冊商標圖樣,僅案例三被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圖樣:

 

6. 單一物件上,可以同時標示數個商標嗎?相反的,可以將一個商標拆開標示在不同面向上嗎?

在「單一物件」上,可以同時標示數個商標(如下方案例)。

同時,在「單一物件」上,也可以在正面、背面或側面分別使用中文或外文(註),當然,如果分別在不同物件上使用註冊商標的一部分,則不認為是中、外文聯合式商標的使用。

此外,是否中、外文及圖形的聯合式商標亦為相同判斷標準?草案中並無此案例,則仍回歸個案判斷社會通念認知是否具商標同一性。

(註):經訴字第09706113390號訴願決定:「依所檢送外包裝盒實物所示,該外包裝盒係於正面及背面分別標示有中文『葆青美』及外文『PROGENE』,與系爭商標圖樣係將該等中外文上下併列態樣,固有所差異,為一般進口之營養食品,其中外文分置於一包裝盒不同盒面之情形,尚屬常見,而此種標示方式,予消費者之認知,其主要識別特徵仍為中文『葆青美』及外文『PROGENE』,故其實際使用方式足認與系爭商標尚不失其同一性」。

 

* 上述修正草案已於108年8月23日生效(經濟部第10820032230號令修正發布)。

 

談註冊商標圖樣使用之注意事項(上):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1&nid=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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