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美國聯邦商標註冊,有依據聯邦商標法第1條(a)項之註冊(即15U.S.C.§1051(a))與依據聯邦商標法第1條(b)項之註冊(即15U.S.C.§1051(b)),請問二者申請註冊的前提有何不同?(*)
法條 |
Section 1(a) |
Section 1(b) |
申請基礎 |
商業上已使用。 |
企圖使用。 |
適用之商標使用情形 |
申請日前已在美國商業中使用的商標。 |
尚未在美國使用,但具有善意的意圖(bona fide intention),在未來不久,商標將用於指定之商品和/或服務的商業活動中。 |
申請要求 |
申請時需聲明該商標已在商業上使用,且需提供二種使用商標的日期:(1)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使用日期 及 (2)美國商業上首次使用日期。 |
在提交申請時只需做出上述聲明。 |
使用證據提交時機 |
申請時,需提供一個類別一項使用證據足以顯示有實際使用該商標。 |
審查核准後,需提出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SOU)、使用日期、使用證據及相關規費,始可獲得商標註冊。 |
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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