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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37期-美國商標申請基礎1(a)與1(b)的差異比較【冠中國外部】

2022/10/21

    申請美國聯邦商標註冊,有依據聯邦商標法第1(a)項之註冊(15U.S.C.§1051(a))與依據聯邦商標法第1(b)項之註冊(15U.S.C.§1051(b)),請問二者申請註冊的前提有何不同?(*)

法條

Section 1(a)

Section 1(b)

申請基礎

商業上已使用。

企圖使用。

適用之商標使用情形

申請日前已在美國商業中使用的商標。

尚未在美國使用,但具有善意的意圖(bona fide intention),在未來不久,商標將用於指定之商品和/或服務的商業活動中。

申請要求

申請時需聲明該商標已在商業上使用,且需提供二種使用商標的日期:(1)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使用日期 (2)美國商業上首次使用日期。

在提交申請時只需做出上述聲明。

使用證據提交時機

申請時,需提供一個類別一項使用證據足以顯示有實際使用該商標。

審查核准後,需提出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SOU)、使用日期、使用證據及相關規費,始可獲得商標註冊。

總之:


(*)資料來源:111年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類──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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