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12.03開始,官方發出的商標審查通知(OA),商標申請人答辯的時間將由現有的六個月法定期限縮短至三個月(自OA發文日起算);同樣地,註冊後的使用證據稽查程序中,商標權人答覆官方的時間也會縮短至三個月,將於2023.10.07實施。
答辯期限大幅減少,是因為官方試圖縮短商標從申請至註冊及後續維護相關審查程序的時間,同時提供更彈性的時間選項供複雜案件作選擇。
適用該新期限的申請基礎
Section 1(a) – 商業上已使用(*)
Section 1(b) – 企圖使用(*)
Section 44(e)/(d) – 他國已申請/已註冊
不適用該新期限的申請基礎
Section 66(a) – 馬德里商標
馬德里商標申請之回應期限將維持六個月,基於該相關的程序較長地處理作業時間所需。
延長答辯期限
若申請人或商標權人需更長的時間回應,可一次性延期三個月,並需繳納官方規費。要求延期的時機必須在最初的三個月期限內提出,若官方核准該延期申請,即享有三個月加上額外三個月的回應時間,總共六個月的答辯期限。需留意,該延期而取得總共六個月的答辯期限,是自「OA發文日」起算,而非核准後再給三個月。
馬德里商標則無法再延期,因原有的回應時間仍維持六個月。
未能在期限內回應
該商標申請或註冊案將會失效,這表示官方不會再處理該案申請。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必須提出Petition以恢復該案件,或重新提交新申請案。
資料來源:
(*) 美國商標知識補充:美國商標申請基礎1(a)與1(b)的差異比較
申請美國聯邦商標註冊,有依據聯邦商標法第1條(a)項之註冊(即15U.S.C.§1051(a))與依據聯邦商標法第1條(b)項之註冊(即15U.S.C.§1051(b)),請問二者申請註冊的前提有何不同?
法條 |
Section 1(a) |
Section 1(b) |
申請基礎 |
商業上已使用。 |
企圖使用。 |
適用之商標使用情形 |
申請日前已在美國商業中使用的商標。 |
尚未在美國使用,但具有善意的意圖(bona fide intention),在未來不久,商標將用於指定之商品和/或服務的商業活動中。 |
申請要求 |
申請時需聲明該商標已在商業上使用,且需提供二種使用商標的日期:(1)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使用日期 及 (2)美國商業上首次使用日期。 |
在提交申請時只需做出上述聲明。 |
使用證據提交時機 |
申請時,需提供一個類別一項使用證據足以顯示有實際使用該商標。 |
審查核准後,需提出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SOU)、使用日期、使用證據及相關規費,始可獲得商標註冊。 |
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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