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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36期-2022年越南知識產權法修正案的十個新要點【張映婷 國外部專員】

2022/10/3

 

1. 新條例與定義

 

經修訂的 2022 年知識產權法新增了幾個條例,並修改了一些定義,使其更貼近實務,具體如下:

衍生創作之定義變得更為廣泛,而不是像現行法律那樣僅列出各個類型的作品。

已發表之作品、唱片、視頻的定義不再侷限於現行法律中以複製形式方式出版

複製一詞不限於一份或多份複製品,而是著重於其複製作品中一部分或全部之行為,不再依適用的法律上所限制具體須包含電子格式圖像。

添加非現行法律認定的新術語,例如版稅維權的技術措施權利管理資訊公開傳播秘密發明同名異義地理標誌

增加工業設計的定義可包括要組裝成複合產品零部件的外觀,而不僅僅是產品的外觀,並新增在產品開發和使用過程中設計元件必須是可見的。

馳名商標的定義,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將識別商標的對象從消費者改為相關公共領域,以擴大認定範圍,增加對符合條件成為馳名商標的保護可能性。

 

2. 有關主要作者和共同作者

 

2022年修改後的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作者是直接創作作品的人,不再規定作者分別是部分或全部作品的創作者,也取消了關於性別的規定。

相同地,共同作者不再被定義為全部或部分作品的創作者,類別規則也被刪除。

有關共同作者其中一個新要點是,共同著作權在行使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時必須經合著者同意,除非作品在不損害其他合著者的股份或法律另有規定情況下可分割獨立使用分開的部分。

此外,人格權是僅屬於作者個人的權利,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給任何人。但是,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增加了一個可以轉讓人格權的情況,即作品的命名權。本次修法是合理的,因為該法不侵犯著作權,且不違背或影響作者的利益,但顯示了對作者意見的尊重,有助於有關聯的任一方更能靈活地行使法律權。

 

3. 不侵害著作權的例外情況

 

經修訂的 2022 年知識產權法增加了一些不侵犯著作權的例外情況,如下所示:

首先,為科學研究、個人學習而自行複製作品非用於商業目的時,則侵害著作權之規定(以下通稱本規定)不適用於通過複印設備進行複製的情況。

與現行法律相比,本次增加了複製的目的是學術用途,而非商業目的。但是由於目前還沒有管理公共複製設備的制度,因此很難監控複製的情形,只要無法監控,就會對版權人造成損失。因此,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新增對通過複製設備進行複製的例外情況。

第二,使用複製設備合理複製作品的一部分,且用於科學研究和個人學習,非用於商業目的。

這是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補充的一個新例子,被認為平衡了學習上查找文件的需要和作者的利益。

第三,在國家機構的官方活動中使用作品

從檢查、審查、審判等公共服務活動為出發點,對公共服務活動中作品的使用規定為侵權的例外情況是必要的,藉以符合國家管理的要求。

第四點,有關圖書館的作品用於非商業目的,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增加了關於同時閱讀的人數不超過前述圖書館持有該作品的副本數量,除了在權利人明確許可並且不是已經以數位形式在市場上提供作品的情況下。

第五點,通過報紙、期刊、廣播或其他形式的傳播中重製再發行的課程、演講或其他適合當下傳遞給公眾的資訊的演講,除非作者聲稱擁有版權。這是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在使用作品撰寫報紙、期刊出版物、廣播節目和紀錄片中使用的情況下新增的例外。

此外,以新聞報導為目的的拍照、紀錄、錄製和廣播活動,包括使用在該事件中聽到或看到的作品,在此,經修訂的 2022 年知識產權法增加了拍照的行為,而不是像現行法律只有規範於紀錄、錄製和廣播活動的三個行為。

最後,除了於限制條件下取得作品的身心障礙者,2022年修改後的知識產權法還規定,撫育和照顧身心障礙者的人和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相關組織可以使用2005 年知識產權法第25a條中規定的作品。

 

4. 版權、相關權利和工業產權對象的註冊檔案之改變

 

除現行法律規定的文件外,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增加了以下多項文件:

申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登記,申請人需提供更多有關作品完成時間;提交作品、表演、錄音、錄像或廣播的摘要資訊;有關出版時間、地點和形式的資訊;關於重新發布、續展(有的話)、於聲明中記載提供訊息的責任承諾。

此外,申請必須由作者、版權持有人或相關權利持有人簽名或按指紋,除非生理上無法執行簽名或按指紋。這是與現實貼近的基礎下增加的一個新要點。

此外,經修訂的 2022 年知識產權法還增加了額外的申請提交形式。對於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登記申請,該法增加了兩種提交方式:線上和通過郵政服務提交。

 

5. 註冊權是國家投入預算發展技術之產物

 

由國家投入發展技術所產生目前適用的知識產權法,規範鬆散且非系統化,這方面的法律規範通常不是列在單獨的法律文件中,而僅被描述於一些效力較低的法律文件中。此外,在某些情況下,還有一些法規與科技發展法規、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法不兼容。

因此,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增加了相關規定的新要點,且授予發明、工業設計、編排設計和植物品種財產權也被國家預算資助發展技術的執權單位所支持。同時展現了國家、主辦機構與發明人、作者之間合理的利益共享機制。

 

6. 商標的顯著性

 

作品為著作權保護之主體,因此,根據著作權的排他性,規定含有作品複製品之標誌的商標未經作者許可,將必須否決商標權人的權利保護。這已在 2022 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第 73 條第 7 款中進行了編纂。

另外,該法還對商標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以提高個別商標顯著性的判斷能力。

 

7. 商標有效期終止;拒絕授予商標。

 

關於商標的終止,為了確保EVFTA協議的全面國際化,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增加了3種對商標無效的案例依據, 也就是在性質、在品質上以及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上造成混淆。

關於拒絕授予商標,為確保與馬德里議定書和馬德里協定書下的國際商標註冊體系兼容,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在第117條和第118條中增加了拒絕授予商標的內容。

 

8. 與工業財產權程序有關的投訴與和解

 

經修訂的 2022 年知識產權法增加了關於投訴的具體規定,包括投訴提交的形式、解決投訴的管轄權、解決投訴的規定限制、投訴解決的時效,而不是僅適用法律的某些規定中的零散規定。

 

9. 仲介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責任

 

這是為了內化EVFTA協定第12.55條的規定而新增的內容。本條規定了提供仲介服務的企業在金錢損害賠償和支付法庭費用方面的免責範圍不受限制。但是,為了便於國際條約的實施和使其適合於每個發展階段,政府將會詳細規範相關內容,包括豁免範圍。

 

10. 行政違法處罰及救濟措施

 

現行法律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三種措施,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方式。 採取行政措施來處理侵害知識產權行為規定於《知識產權法》第五部分第十八章第211條至第215,包括:對侵害知識產權之行為給予行政處分;侵害知識產權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仿冒品;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形式和救濟措施;

確保行政違法行為被禁止和預防的措施。此外,第五部分第十六章(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了適用行政措施的權限。

 

特別是2022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法第214條第2款,規定了當侵害知識產權的商品仍有使用價值,為了避免浪費在知識產權領域利用仿冒品的具體措施,如何執行。但是,並非所有知識產權仿冒商品和侵害知識產權的商品都有資格適用此項措施,必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並與2012年行政違法處理法保持一致。

 

2022年新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將於 2023 1 1 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翻譯自DAITIN & ASSOCIATES CO., LTD. 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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