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一個企業的表徵,好的商標能讓大眾結合其商品或服務,從而得到對此企業的第一印象,可以說是消費者認識企業的一個最直觀的途徑。由於商標與企業的連結,每個品牌方都希望擁有一個辨識度高,利於民眾記憶的優良商標。但是在申請商標前除了檢索排除相似前案外,更重要的是瞭解及篩選掉商標法中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狀況,以免耗費時間人力金錢卻申請一個無法通過的商標。
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標誌的含意、讀音、外觀、圖案或聲音等與上述各項相同或相似,易使公眾將其與之聯繫。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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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有關標誌的名稱或圖案等與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相似,易使公眾將其與之聯繫。例如:
可譯為“英國國旗” |
(三)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有關標誌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聯繫。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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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有關標誌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等相聯繫。例如:
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 近似商標,不得申請 |
(五)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有關標誌足以使公眾將其物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圖案。例如:
譯為”紅十字”
譯為”紅新月” |
(六)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標誌本身及其構成要素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近似,並醜化或貶低特定民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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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
◆對品質、質量產生誤認 ◆對功能、用途產生誤認
指定商品:染料 指定商品:食用燕窩、水果罐頭
◆對生產時間產生誤認
指定商品:珠寶首飾
◆對種類、原料、成分產生誤認 ◆對服務內容、性質產生誤認
指定商品:魚製食品 指定服務:金融管理 |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例如:
指定商品:服裝、帽子 指定商品:果酒(含酒精) 申請人:北京盛世杰威服飾有限公司 申請人:南通富豪酒業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家用器皿、瓷器 指定商品:谷粉製食品 申請人:江某 申請人:孫某某 (顧景舟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 (冬奧為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簡稱) |
(八)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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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例如:
(含不完整的中國版圖) (具政治意義的事件構成)
(具政治意義的數字構成) (與國家政策相同、近似)
(與公眾知曉的國家領 導人姓名相同、近似) (納粹符號) |
對中國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社會易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損害公共利益,擾亂公共秩序。例如:
◆與各國法定貨幣相同、近似 ◆含不規範漢字
(丹麥貨幣”克朗”) (成語不規範使用) (“微”少一筆)
◆有害於民族、種族尊嚴或情感 ◆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情感
(道教偶像)
◆與中國突發公共事件特有詞彙 ◆國家重大工程名稱相同、近似 相同、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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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相同或近似。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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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以上除了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關於所謂的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其他不良影響,仍是受審查員主觀認定影響較大,因而在判斷時有較多的不確定性,其餘幾項大多可以事先排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一個標誌具有多種涵義或是有多種使用方式,只要其中的某一個涵義或使用方式容易讓公眾認為是屬於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情況,就可以認定違反規定,而標誌具體的使用狀況則不予考慮。例如:「雞婆」在閩南語語境中泛指多管閒事的人,但在其他方言中卻有「女性性工作者」之意,因而被認定違反善良風俗對社會有不良影響。
在大致的瞭解「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審查審理原則後,相信後續在新申請商標的篩選上能更加的事半功倍。另外,本篇雖是介紹「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若條件許可也有例外的判斷標準,受限於篇幅無法一一介紹,詳細內容可參考《2021商標審查審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