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則武漢肺炎有藥可解,但已被大陸搶註"用途"專利,並將透過PCT在全世界註冊的新聞,將美國先發現的"舊藥新用途"竟被截足先登申請了大陸的專利,而且申請人竟是國家級的單位,該專利的權利歸屬何去何從?著實值得玩味一番。
事實
2/1《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發表論文,詳細介紹了美國首例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瑞得西韋"在1月26日獲治癒的案例;
2/4"瑞德西韋"被武漢病毒所在中國申請了應用發明專利;
武漢病毒所2/4晚在其網站上,以《我國學者在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為題,"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德西韋,我們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議題
經查,"瑞德西韋"的發明人"吉利德"藥廠,於2016年針對冠狀病毒以及尹波拉病毒的治療用途進行各國的專利註冊,當時並未有2019新型冠狀病毒發生,因此大陸武漢病毒所針對2019新型冠狀病毒治療的用途進行註冊申報,續而延伸以下的問題,包括:
1.大陸武漢病毒所的申請是否合法而可能得准專利?
2.原吉利德申請的瑞德西韋案權利是否及於武漢病毒所案?
3.商轉實施時可能遭遇何種狀況?
解析
按武漢病毒所案的申請日假設是1/21,早於美方期刊之日期以及治癒案例的日期,申請的新穎性上應無問題,但就進步性上而言,因有前案瑞德西韋案的申請在先,且提及可用於冠狀病毒上,故應為不准的審定,但若有其他國家力量或不可控因素在其中,則難論定。
再者,就商轉可能遇見的問題,因瑞德西韋案在大陸尚未獲准,故在大陸境內並無可主張的專利權,大陸境內可自行製造,更於大陸境內使用,"吉利德"應無法有任何的主張權利,"吉利德"只能在大陸方出口至其他已獲准專利的國家,方有權利可進行主張。
若最後在大陸兩案皆准,則可能會發生有人使用"吉利德"賣出的藥,用在治療"2019新型冠狀病毒"就會侵害武漢病毒所案的專利權,若治療一般的冠狀病毒就無侵權的可能,這要如何判定,一定會難為法院端的審判。
最慘的狀況,若是"吉利德"的瑞德西韋案在大陸未能准專利,但武漢病毒所案卻准了專利,那反而"吉利德"任何有關"瑞德西韋"的商業行為在大陸境內皆有可能違法,甚至賣到各醫療單位,當各單位用藥治療2019新型冠狀病毒時就有"實施"的違法可能,武漢病毒所則為大陸境內的專利權正主,所有醫療單位就必須付權利金給武漢病毒所,不但因而成就另一件落實專利蟑螂之名的事件,令人難堪,或許又要演變成另一場中國與美國貿易戰上的主題。
結語
現在武漢肺炎的確診數字正不斷的向上攀昇,究竟何時到達頂峰,無人能預料,只是沒想到在用藥治療的"用途"專利之爭,亦在知識產權的舞台上,如火如荼的展開,最後結果如何?實難逆料,有待觀察。
資料來源:
https://www.soundofhope.org/post/341929?lang=b5
https://www.msn.com/…/%E6%AD%A6%E6%BC%A2%E8%82%B…/ar-BBZG1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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