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新知彙編小組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
|||||||||||||||||||||||||||||||||||||||||||
|
|||||||||||||||||||||||||||||||||||||||||||
1. 法定期限逾期之補救 ◎ 在新的專利法中,若申請人提出請求,證明錯失法定期限是基於不可抗拒之理由(如天災),則申請案可續存。 ◎ 可恢復之案例: - 喪失優先權 - 未主張優先權 - 未請求實體審查 ◎ JPO尚未明確定義出「不可抗拒之理由」的標準。 ◎ 審查委員將視個案情況作出決定。 2. 恢復核准後異議制度 ◎ 專利法將重新恢復核准後異議制度。 ◎ 修法主旨是要藉由任何人都能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已核准之專利提出異議,讓專利權人能夠早一點取得更穩固的專利權。提出異議的期限為公告日起六個月內。 ◎ 由於此新制度,無效審判之上訴人資格被限制為「利害關係人」,因此專利權人將不需再承擔過度的負擔。 ◎ 公告日在2015年4月1日或之後的已核准專利將適用此制度。 |
|||||||||||||||||||||||||||||||||||||||||||
修法核准前後異議制度之比較
|
|||||||||||||||||||||||||||||||||||||||||||
二、日本意匠法修正要點 同時在多國提交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規定 ◎ 日本已於2015年2月簽署海牙協定的日內瓦公約,修法後將可透過一個程序同時在多個國家提交設計專利申請案,修法後日本將成為海牙協定國際申請案的指定國,海牙協定將於2015年5月13日正式於日本生效。 ◎ 若在日本有住所或營業所,外國主體將可透過JPO提交國際申請案。 ◎ 雖然國際申請案可透過一個程序同時在多個國家提出申請,審查程序和審查依據將依各國而定。 |
|||||||||||||||||||||||||||||||||||||||||||
三、日本商標法修正要點 1. 新型態之商標將受到保護 ◎ 顏色及聲音將被視為商標而受到保護。 - 顏色商標:申請時須註明顏色編碼,先使用不是註冊要件。 - 聲音商標:相關資料須與樂譜一起提交。 ◎ 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及位置商標也有可能被註冊為商標。 2. 擴大產地團體商標之登錄主體 ◎ 登錄主體由原本的協同組織,擴大及於商會/工會、工商會議所、特定非營利活動之法人組織。(例如神戶牛肉) ◎ 此項修正案於2014年8月1日已開始施行。 |
|||||||||||||||||||||||||||||||||||||||||||
修法前後擴大產地團體商標之登錄主體之比較:
|
|||||||||||||||||||||||||||||||||||||||||||
資料來源:山口特許事務所(YAMAGUCHI & ASSOCIAT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