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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40期-網紅行銷KOL業配也要注意不實廣告責任 【智訊彙編小組】

2023/7/25

    有鑑於網紅、直播主等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或服務日益普遍,為防範網路廣告不實情形,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下稱「網路廣告處理原則」)2023.2.15修正,將網紅推銷納入規範,包括網紅、部落客、直播主均受規範而應負不實廣告責任[1]。由於消費者是看到網紅銷售內容而進行購買,當網紅是賣家身分時,也應當負擔不實廣告責任。

定義規範對象

    網路廣告處理原則第二~四點對何謂「網路廣告」及「廣告主」進行規定:

一、網路廣告:

新修正的網路廣告處理原則例示了常見的網路廣告類型,包含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可以說是只要以網路為媒介刊播廣告均屬之。

二、廣告主:

舊網路廣告處理原則規定,事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於網際網路刊播網路廣告者為廣告主。而網紅、部落客、直播主推銷或代銷是受託刊播網路廣告,是否屬於廣告主可能有所爭議。因此,新修正的網路廣告處理原則根據公平法第2條對於「事業」包括「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的定義,將以下社群網站的用戶納入「廣告主」範圍:

        1. 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

        2. 由供貨商與網站經營者(包含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共同合作完成之購物網站廣告,其提供商品或服務資訊之供貨商,及以自身名義對外刊播並從事銷售之網站經營者。

行為態樣

    根據公平交易法,網紅、部落客、直播主以下行為將受廣告不實規範[2]

一、銷售自家商品:
網紅行銷自有品牌商品時,是廣告主/賣家身分無疑,與一般業者無異,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網紅與供貨商共同完成廣告:
不少網紅話語權可能等於或大於提供商品的廠商,或網紅為了確保頻道品質及風格一致性,會與供貨商共同完成廣告,甚至廠商無法置喙廣告內容,則網紅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與事實相符。

三、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
薦證者是在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原本薦證者撰文或影音內容的真實性應當是由廣告主負責,但是當網紅、部落客、直播主與廣告主是故意共同實施不實廣告時,網路廣告處理原則規定對薦證者得依廣告主所涉違反條文併同罰之。

違法處罰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至2,500 萬元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結語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而對於「自然人」是否屬於該條規定的「事業」?公平會將根據其「是否長期或經常性參與市場交易」及個案上「是否因銷售數量受有直接利益」、「是否參與廣告製作」、「消費者交易對象」、「參與利潤分配能力」、「廣告內容決定能力」等等綜合判斷。

    因此,身為網紅的你,已經不是收收代言費或置入性行銷費,而且長期或經常性參與市場交易時,往往廣告內容自己來、利潤抽成與銷售數量掛勾,一定要留意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推託說廣告內容是廠商提供的訊息已經無法解套,因為根據網路廣告處理原則的相關規定,您就是廣告主,也要負擔不實廣告責任喔!

 

了解更多【廣告不實】規定及案例:
認識不實廣告 避免遭罰也可以聰明消費

 

[1] 打擊網路不實廣告,網紅推銷已納入規範: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9

[2] 陳先呈,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部分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第222期:https://www.ftc.gov.tw/upload/112070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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