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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2期- 大陸商標注意事項【文:新知彙編小組】

2014/12/19

大陸商標注意事項

新知彙編小組

一、兩岸分別使用正、簡體字作為商標,無法視為相同商標,在申請註冊時不能主張商標優先權,在實際使用時,無法認定具同一性。

二、如以地名作為商標申請不得註冊。例外部分,如地名是地理標誌,可申請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

三、大陸商標採行先申請先註冊原則,若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係因惡意搶註等有不得註冊事由或應撤銷註冊事由時,雖申請案業經商標局駁回決定,申請人可在15日內一面提起復審,並向商評委請求中止審理,一面對引證商標提出異議、無效宣告或3年不使用撤銷等程序。

四、大陸商標如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提出異議,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五、商標局就商標異議案為准予註冊決定時,直接發給商標註冊證並公告,異議人不得申請復審。異議人不服時,只能向商評委申請宣告註冊無效。反之,商標局就異議案為不予註冊的決定時,被異議人仍可提起異議復審,或異議復審裁定不利時,被異議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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