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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13期- 商標成功註冊後被撤風險的防範措施【文:徐德炎 律師】

2015/3/23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徐德炎 律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一件商標成功註冊後,便享有法律賦予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長達10年,無限次續展。許多商標申請人在商標成功註冊後,往往只關注商標的有效期,以為在有效期內註冊商標是絕對安全的,進而忽視了商標成功註冊後的被撤風險。

近年來,大陸商標申請量持續巨額增加,年申請量均在百萬件以上,目前累計的申請量已達1500多萬件,有效註冊商標的保有量也在700萬件以上。鑒於商標主要是由文字、圖形等要素構成,資源相對有限。隨著商標保有量的持續增加,商標申請通過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特別是使用常用詞語的商標。很多商標申請人為了使申請商標能夠順利通過,故而,針對與其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他人在先註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而這一類型案件正在快速增加。

那麼,商標註冊成功後,到底有哪些被撤銷的風險?

根據大陸現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風險主要為:1、因註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或有其他違反不得註冊為商標的情形,被他人提出無效宣告(即依據商標法第4445條);2、因商標註冊後長期未使用,被他人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即依據商標第49條);3、因商標註冊後自行改變商標圖樣等,被商標局撤銷(即依據商標第49條);4、因使用不當,造成註冊商標成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稱,被他人申請撤銷(即依據商標第49條)。鑒於第1種情形,註冊商標涉嫌侵權他人在先權利,或他人認為註冊商標違反商標註冊禁止條款,這是註冊商標本身的問題,而且,撤銷申請人(無效宣告申請人)的主體具有相對性,主動權掌握在他人手中,所以,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日常是難以防範的。而第234種情形,商標權人則完全可以通過採取正確的防範措施,避免商標被撤銷。

筆者建議商標權人在商標成功註冊後採用以下措施,避免商標被他人申請撤銷:

1、及時使用註冊商標,並保存好商標使用的證據。

目前,撤銷案件中,以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的案件最多,因為這一類型的撤銷案對申請人的主體並無限制,任何人均可提起,而且,申請撤銷時並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只需陳述簡明理由,要求很低,故而,這是每件商標均可能遇到的情況。為防止他人以此為由撤銷註冊商標,商標權人應當及時使用註冊商標,並應當保存好商標使用的證據。很多被最終撤銷的商標,並不是商標權人完全沒有使用商標,而是提供的使用證據不充分。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不僅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也包括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使用證據中,尤其需注意商標使用的時間點以及使用商標的具體商品,建議商標權人每年均應當保存幾份商標使用的證據資料,如廣告宣傳資料、合同、銷售發票等。若遇他人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撤銷商標,建議及時委託專業代理人或商標律師處理,以免因操作不當使得商標被撤銷。

2、對暫不使用的重要儲備商標或不會使用的防禦商標,可考慮重新申請註冊。

基於市場長期規劃或搶佔先機等原因的考慮,很多企業有提前申請註冊商標進行儲備,此類商標核准註冊後暫時不使用;另外,也有一些企業為防止他人在其他行業或商品上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進而產生不利影響或後續糾紛 ,所以,直接申請註冊防禦商標,而此類商標很多是根本不會使用。對於這兩種情形的商標,由於的確存在未實際使用的情形,而且,也不屬於商標法中規定的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故而,被撤銷的可能性極高。為防止這兩類商標被撤銷,建議商標權人在商標核淮註冊三年後,重新申請註冊,以確保商標的專用。畢竟商標申請的費用遠低於商標撤銷答辯的費用,而且,重新申請商標的成功率又遠高於撤銷答辯的成功率。

3、規範使用商標,不私自修改商標圖樣、註冊人名義等,若確需改變,建議重新申請。

商標核准後,應當嚴格按照核准註冊的商標及核定使用的商標進行使用。但是,現實中,很多商標權人在商標核准註冊後,為使用的方便自行修改商標圖樣,而根據商標法第49條的規定,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商標局是可以撤銷其註冊商標的,特別是商標圖樣變化很大的情形。因此,商標註冊後,應當嚴格按照核准註冊時的商標圖樣及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使用。若確需改變,則應儘快將改變的商標申請註冊,以免原註冊商標被撤銷或侵犯他人的商標權。

4、避免將商標作為商品名稱進行使用,以防止其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而被申請撤銷。

商品的通用名稱是不能作為商標進行註冊保護的,商標註冊成功後,在使用過程中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的,也是可以被申請撤銷。“優盤”、“Bluetooth(藍牙)”、“雪花”鹽等,原本均是申請人自創的商標,後來卻因為使用不當,而被當作商品的通用名稱進行使用,以至於喪失了原本應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這一情形特別容易發生在知名度高的商標或新興商品的商標之上。對此,商標權人不僅自己應當避免將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且,還應當防止他人將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對於他人將商標作為商品名稱的情形,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如防止行業協會、詞典等,將商標作為商品名稱進行解釋等。

總之,商標註冊成功後,並非一勞永逸。商標權人不僅就此將註冊商標束之高閣,而應當及時採取正確有效的防範措施,以防止來之不易的商標權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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