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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3期- 創業者的迷思 ─ 智慧財產權面面觀【文:臧瑞明副總】

2015/3/23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臧瑞明副總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電話那頭傳來急切的聲音,「我準備創業,創業之作十分重要,要做智慧財產權最萬全的保護,請幫我規劃一下。」,問明想要達到的目標是什麼
?那急切的聲音篤定確認以下的目標,包括:

1. 因是創業之作,不僅要先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更要周全申請多國保護。

2. 一定要申請專利,以免為他人尤其競爭對手占去先機。

3. 保護範圍更要包山包海,以免他人侵害或變通而未達保護之效。

創業者的身份與動機何其多?但創業的過程多半伴隨著新的服務模式或技術或產品的上市,均會思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此一觀念是對的,而且以專利而言,會有新穎性要件上的限制,故於上市前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申請是必要的,但若將之視為創業上最重要的事務考量,似乎是過度。

再者專利是否要多國一同申請,除了要考量創業的財務能否支持外,更可以有效的運用優先權制度,即在第一國申請後,可於一年內在第二國提出申請,並引用第一國申請案的優先權日,以確保第二國申請案符合新穎性上的專利要件,另可運用國際專利的申請,以PCT國際專利而言,可先提出申請,而在三十個月內方才決定進入各別國家申請,無須急於在創業階段甚至創業之作是否能為消費者所接受的未明狀態下,即投人大量的資金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因此可考慮僅做第一國申請的考量即可,而此第一國申請的考量原則限於篇幅日後再詳論。

是否一定要申請專利?專利可申請的標的有限,而且有在一定期間後必須公開的特性;創業之作是否符合專利可申請的標的是第一個必須考慮的,此一判斷必須要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協助方能準確論定,並非創業者主觀即能寫成專利申請;更甚者創業之作的know how寫入專利後,日後即會被公開,且專利內容的構成必須明確,即會為競爭對手知悉而仿效,加以專利權的主張曠日費時,常見專利權主張至訴訟結果下來後,該產品已退出市場主流,或者創業者對於創業之作已改弦易轍;因此創業之作的專利申請應視為一系列專利產品之基礎案,此基礎案之說明書內容佈局可視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讓創業之作能被基礎的保護且不致洩露過多的know how,而能在市場上暢行無阻,以利創業者於短期內能因該創業之作而獲利生存。

保護一定要包山包海甚至競爭者可能侵權的態樣等等,多方考慮才能提出申請,無論在創業者或創新者對於千辛萬苦創作的成果都期待智慧財產權能達到十全十美保護的境界,惟當專利說明書在完成的當下,其權利範圍即已固定,難以無限擴大解釋,而市場創新並不會停留在當下,尤其在創業產品廣為消費者接受而有極大市場性時,競爭對手必然會就創業之作為基礎進行再發明,在後創新者的立場,當時申請的範圍必然會有後人可再創新的途徑,故觀念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僅能保護在創業之作當下的範圍,應當詳慮當下所撰寫之內容是否吻合最為重要,而非追求極大化。

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僅是創業之作在商業操作上的基礎,可視為該創業之作的創業服務或技術或產品的時間與內容的記錄與證明,待創業之作已透露出有市場性或有進一步創新時,再提出更核心更具有殺傷力的保護,將會使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更完整與適切,而一個夠專業有能力的智慧財產權代理伙伴更是在此創業或創新過程的協力不可或缺的,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已有超過二十年的經驗,相信能成為創業者與創新者的絕佳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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