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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4期 - │國外篇│顏色商標在主要國家的實務分享 【文:章乃方 主任】

2015/6/18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章乃方主任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非傳統商標例如顏色商標,自從1997年台灣修法接受單一顏色商標申請以來,已經累積了一些申請及註冊案件,但是單一商標在很多國家仍然被認為不具先天識別性或顯著性,以下逐一就主要國家單一顏色商標註冊法院的判例與實務進行探討。

歐盟

根據歐盟的統計,1996-2012年間傳統的文字商標申請佔了57%,傳統的圖形商標佔的比例是42%,而非傳統的商標申請所佔比例極少,例如聲音商標約有0.02%、氣味申請有7件而全像圖商標申請佔了10件。歐盟顏色商標申請案有880件,當中約有276件被核准註冊,當中絕大部分是顏色組合或結合其他logo,單一顏色案件僅有21例。

Libertel Groep BV v. Benelux-Merkenbureau (Case C-104/01 (ECJ May 6, 2003))這個經典判例中,歐盟法院確定了顏色本身在特別情況下可以在歐盟獲得商標保護,該案申請人荷蘭的電信通訊商Libertel Groep BV於第935類申請橘色作為單一顏色商標,遭到BENELUX荷比盧商標局駁回,案件到了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ECJ)確立了兩項原則,即單一顏色商標只有在取得識別性的情形才可以註冊,因此申請人必須可以證明該顏色商標已在歐盟透過使用取得識別性。申請人通常需證明該申請的顏色商標已在歐盟境內大多數國家取得後天識別性,且消費者只要一看到該顏色商標就能立即辨別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而ECJ法院對商標於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可被辨識為標誌,主要考量該商標市場佔有率、廣告投入的費用、使用的地理區域及時間、消費者認識該商標來自特定企業的比例、和專業協會或商會提供的聲明。例如OHIM上訴委員會判例l Case R 1620/2006-2 (Whiskas 紫色)就是一個成功註冊的案例,因為申請人提出證據顯示在歐盟所有會員國該商標都具有消費者的高度識別度。(如右圖所示的單一顏色)

 


CTM No.1040955

2項原則是法院更進一步確定顏色商標的代表圖必須"清楚、明確、獨立、易於取得、易於理解,持久並且是客觀的(所謂的Sieckmann 準則)。而要滿足此一標準就奠定了日後申請歐盟顏色商標時需使用國際通用的指定色卡,例如 Pantone、顏色的描述不能模稜兩可或僅說明為“紫色“、以及顏色商標的圖樣必須符合持久性(即每個圖樣都必須一致)。如果顏色商標包括多種顏色的漸層,則顏色的描述及比例都應盡可能明確,以下例子是O2電信公司的CTM顏色商標申請案:

其顏色商標申請的敘述就是a graduation of colours from dark blue (CMYK combinations C97 M97 Y45 K56), through mid blue (CMYK combinations C85 M50 Y6 K2), to the colour light blue (CMYK combinations C46 M9 Y2 K3).

 

CTM No.0908721

另外一個比較有名的案例是英國BP石油公司的單一顏色商標,在 BP Amoco plc v John Kelly Ltd [2002]判例中,BP石油公司是兩類英國單一綠色商標的商標權人(如右圖指定第4類的燃料及第37類相關服務上)。而北愛爾蘭上訴法院認定:被告將TOP商標與較BP石油公司深的綠色使用於服務站時,會使消費者於第一眼看到時就誤認該服務站為BP所經營,所以認定侵權成立。

 

UK Trademark No.2367181

 

美國

美國USPTO對於顏色是否可以作為商標的認定,基本必須符合兩個要點,亦即該顏色對商標使用上不具功能性,以及顏色商標必須取得顯著性。在美國商標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顏色商標不具備內在顯著性,因此必須取得第2涵義才有註冊的可能。儘管如此美國各法院或商標審判暨上訴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簡稱TTAB)見解並不一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秉持顏色窮盡理論,先前在相當多的判例上並不認可單一顏色商標可以註冊。直到1995QUALITEX案件(如右圖)美國最高法院才認定特別情況下單一顏色符合商標法基本要求。

單一顏色商標是否透過長期使用取得第2涵義的判定上,美國與歐盟其實大致相同。主要是判斷消費者可否將該單一商標與來源的特定企業連結,例如企業在一系列的產品上均僅使用相同的單一顏色,並未採用不同的顏色且使用持續的時間很長,則對取得第2涵義相當有幫助。另外競爭者對單一顏色的使用也非常關鍵,美國在Owen-Corning一案中認為,如果該單一顏色也被該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所使用,則顏色只能作為裝飾,該案中同時也提到龐大的廣告支出也有助於認定是否取得第2涵義,例如該案的單一顏色商標商品的廣告費用4200萬美金就被認為是證明取得顯著性的證據之一。 而單一顏色商標美國成功註冊的案例則有Tiffany & Company 的所謂“Tiffany's Blue(美國商標註冊號 2,359,351)



US Registration No.1,633,711

 

 

 

 

US Registration No.2,359,351

 

日本

日本過去明定單一顏色商標不是可以註冊的保護標的,但是在201541日生效的新商標法中已修改,確定單一顏色商標可為註冊保護的商標類型。因此預計會出現單一顏色商標申請,這部分的後續發展則可以持續關注。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單一顏色商標在許多國家註冊的門檻很高,除非已經被廣泛的於該國使用並取得高度識別性或成為著名商標,否則註冊的要件並不容易達到。所以如果企業欲註冊單一顏色商標,則建議應於商標最初開始即僅使用同一顏色,且該顏色與市場上相關行業的競爭者有所區隔,最好該單一顏色還是企業自創或從未有人使用於該商品。這樣的話持續使用相當長的時間後提出市場調查報告或消費者/經銷商宣誓書後,比較可能獲得商標局的註冊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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