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5期 - │大陸篇│大陸專利侵權糾紛中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文:徐德炎 律師】

2015/9/21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徐德炎 律師【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主張侵權,被控侵權方則會想方設法主張侵權不成立。現有技術抗辯便是常用的不侵權抗辯的手法之一,只要現有技術抗辯成立,主張侵權之專利權屬現有技術非專利創新技術,則主張侵權不成立。由於現實中專利品質參差不齊,並存在較多的「垃圾專利」,加以專利技術的本身存在瑕疵,因此,現有技術抗辯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適用。筆者現就中國大陸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簡要介紹如下:

 

一、何為現有技術抗辯

所謂現有技術抗辯也被稱為已有技術抗辯、公知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以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為由,對抗專利侵權指控的不侵權抗辯事由,現有技術則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大陸的現有技術抗辯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逐步確立起來的,並在200812月修改的《專利法》中予以確認,現有技術抗辯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的適用,近年來也發生了較多的變化。


 

 二、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範圍

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範圍一直存在爭議,此前司法實踐中,法院趨於保守,現有技術抗辯基本只適用於等同侵權的案件,而不適用於相同侵權的案件。對於相同侵權的案件,被控侵權人只能借助於專利無效宣告程式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該專利無效。此種情況,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施特裡克斯有限公司訴寧波聖利達電氣製造有限公司、華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才得以改善。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確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被訴侵權技術中被指控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技術特徵,與現有技術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等同的,應當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故而,現在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只要被訴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屬於現有技術,就可以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法院即可據此判決不構成專利侵權,而不必一定要針對專利提出無效宣告。

 

三、現有技術抗辯的對比方式

被控侵權人進行現有技術抗辯時,需要進行對比的內容通常包括: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專利技術方案和現有技術或設計。對比方式在司法實務中也存在一定的爭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認可的觀點為:

首先,必須正確地從被訴侵權產品中抽離出需要比較的技術特徵。審判實務中,這些技術特徵通常即表現為權利人指控被訴侵權技術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那些技術特徵。

其次,再將上述從被訴侵權產品中抽離出來的比對特徵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從而判斷現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

 

四、現有技術抗辯的認定標準

法院在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時,一方面要充分保障社會公眾使用現有技術的自由,防止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侵入現有技術,損害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慮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現有技術抗辯制度被濫用,對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創新帶來不利的影響。具體判斷時應以相同或等同作為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的標準,如果被訴侵權技術中被指控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技術特徵,與現有技術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等同的,應當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現有技術抗辯如何有效地運用到具體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其重中之重在於尋找到有效的現有技術資料,即被控侵權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被訴產品的技術使用的是現有技術。舉證時,尤其需要重視現有技術公開的時間點及公開方式。鑒於專利訴訟的專業性、複雜性,當事人有必要聘請專業人員介入評估判斷取證方式及證據的有效性,從而成功地利用現有技術抗辯達到完全否定侵權主張的目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