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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16期 - │美國篇│淺談美國專利申請案在收到終局審查意見書後之因應方案(下)【文:王德文 專利師】

2015/12/22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王德文 專利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3.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 (AFCP 2.0) 1

為了降低繼續審查(RCE)的數量USPTO 2013517日公告推出終局核駁(final rejection)寄發後適用的試辦計畫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簡稱AFCP 2.0 (目前業界並無統一的中文翻譯一般均稱AFCP 2.0)。此計畫允許申請人在收到終局核駁後,在預期官方不需重新開啟審查程序以及不需做過多的額外檢索考慮的狀況下,提出答辯2。此計畫亦提供審查委員利用有限的額外時數,考慮申請人所提回覆並作必要檢索以及進行面詢。

參加AFCP 2.0需具備以下項目:

(1)請求書

(2)依據37 CFR 1.116就終局核駁所提答辯,答辯內容需包括修正至少一項獨立項,且不能在實質上擴大該獨立項保護範圍;以及

(3)申請人願意配合審查委員要求面詢(interview)的聲明書。

如果審查委員認為考量答辯內容所需之時數超出USPTO所給予的有限的額外時數,申請人可能會收到建議性審查意見書(Advisory Action),其所產生的結果與因應方式如前節所論。

如果審查委員認為可以在USPTO所給予的有限的額外時數完成審查,當審查後達到可核准的狀態,即會發出核准通知;如審查後仍認為未達到可核准的狀態,審查委員將會聯絡申請人安排面詢;如面詢後仍未達到可核准的狀態,則申請人同樣會收到建議性審查意見書。

有關參與AFCP 2.0時需要注意的事項,簡述如下:

(1)AFCP 2.0的試辦日期到2015年9月30日止,目前尚無是否延長試辦期的訊息。

(2)參加AFCP 2.0無須任何規費,亦無需繳交超過短法定期限的延遲費,但是要注意的是代理人可能仍然會收取費用。

(3)申請案需為正式申請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或是PCT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案,可為發明、植物、設計專利,但不可為Reissue或是Reexamination。

(4)每一次終局核駁,申請人僅具有一次請求參與AFCP 2.0試辦計畫的機會。

(5)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需同意並有能力與審查委員進行面詢。

申請人如欲參加AFCP 2.0,答辯的爭點最好為簡單、易懂,以免審查委員審查超出USPTO所給予的有限的額外時數,直接發建議性審查意見書。另外,代理人所收取的費用,大多會包括了答辯以及面詢。換言之,參加AFCP 2.0的費用可能超出一般答辯的費用,對於某些經費有限的申請人須特別留意。

4.繼續審查請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如前所述,當審查委員發出終局核駁之時,某種意義上代表審查委員的審查工作已告一段落,申請人如果希望申請案之審查狀態不因此而終止,可提出繼續審查請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請求原來的審查委員繼續審查本案。申請人提出繼續審查請求時代表申請人放棄了訴願,並請求審查委員重開審查程序。此時,前次的終局核駁將會被撤回(withdraw),並進行新的審查程序。所以,當申請人提出繼續審查請求之後,之後將收到該案的非終局審查意見書(non-final Office Action)。

繼續審查請求提出的時間限制有三3:繳交證書費(issue fee)之前;申請案放棄(abandonment)之前;以及提出訴願(notice of appeal)之前。換言之,申請人可在提出前節所述之答辯方案(終局審查意見書寄發日起2個月內提出答辯或參加AFCP 2.0)但未取得核准通知後,提出繼續審查請求;亦或者是收到終局核駁之直接提出。端視案情內容以及申請人的意向。

繼續審查請求提出之後,申請案即進入一個新的審查程序,所以後續所遇到的問題與因應方案也與一般申請案相同,在此容不贅述。需要注意的是,繼續審查的請求次數並無限定,因此,每一次終局核駁之後均可提出繼續審查請求。然而,申請時要注意的是,由於繼續審查程序是交由同一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因此,相同或類似的爭點較難被相同審查委員所接受。如果在沒有新的爭點的狀況下提出RCE,申請案被核准的機會不高,所剩下的大概只有無止境的繳交RCE的費用而已。

5.訴願(Appeal)

專利申請人可於收到第二次核駁後之規定期限內,向專利審理與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提起訴願4。但是如申請人已提出繼續申請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或是請求繼續審查(RCE),則不能提出訴願,除非該繼續申請案或繼續審查又遭核駁5

當申請人提出訴願請求書(notice of appeal)後的兩個月內必須提出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6。訴願理由書的內容包括以下7

(1)申請人姓名、申請案號、申請日、專利名稱、審查委員姓名、審查委員技藝單位(art unit)與文件名稱;

(2)文件內容表;

(3)實際參與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

(4)相關的訴願、衝突與審理(Related appeals, interferences, and trials);

(5)請求項內容;

(6)訴願理由;以及

(7)請求項附錄。

委員會會在1個月內考慮訴願理由書是否符合37 CFR 41.37之規定,如否,則會發回申請人,請其重提適當的訴願理由書,並再次對新的訴願理由書進行審查。如訴願理由書符合規定,則會將訴願理由書則會轉送給本案的主要審查委員(primary examiner),並等待審查委員的答覆8。在收到審查委員的答覆後,委員會集會召開訴願會議(appeal conference),以做出訴願決定。

以訴願為收到終局審查意見書後之因應方案大多是在申請人認為爭點應具有可專利性,但審查委員一直無法接受的狀況下採取的。由於原審查委員排除在做出訴願決定的委員之外,因此前述狀態下的爭點較有機會被接受。但是提出訴願的高額費用,卻讓許多申請人卻步。

5.1訴願先行審查會議試辦計畫(New 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Pilot Program)9

為降低訴願程序的冗長時間、繁複程序以及高額費用等種種問題,USPTO於2005年7月12日期施行一種新的訴願先行審查會議試辦計畫(New 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Pilot Program),讓申請人在提交訴願請求書(notice of appeal)的同時(如任何延期的規定),且在無需提交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的狀態下,請求訴願先期審查會議 (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s) 先行審查該案件。

訴願先行審查會議試辦計畫的目的為:(1) 確認是否有根據錯誤事實的明顯不適當核駁理由;以及(2)確認是否有產生初步核駁的必要元件。因此,非屬前述兩項的訴願理由,例如對請求項或是先前技術教示的解釋,則仍需要以提出訴願理由書的方式,交由訴願會議決定。

參加此計畫必須提交申請書與理由書。理由書需列出明顯不當錯誤的核駁理由。需注意的是所有文件不得超出5頁。訴願先行審查會議在收到申請書與理由書後則會指派一小組(panel)進行審查。審查的決定為下列之其中一項:

(1)申請案仍有未決事項,需繼續訴願程序;

(2)重啟法律狀態的審查程序;

(3)核准申請案;以及

(4)申請不符相關規定,因此被撤銷。

三、結論:

眾所周知的,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供申請人各式各樣的申請程序,熟知各種程序的內容、提出時機與個別程序的利弊得失,並依據案件內容以及申請人的需求,方為爭取案件最大利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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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ederal Register /Vol. 78, No. 96 / Friday, May 17, 2013 /Notices, p.29117-29119

2Applicants who wish to participate in AFCP 2.0 must file a request to have a response after final rejection (which the examiner may          have sufficient basis not to consider under current practice) considered by the examiner without reopening prosecution.

 

3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Section 1.114, paragraph (a).

435 U.S.C. 134 Appeal to 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537 C.F.R. 41.31 II APPEAL BY PATENT APPLICANT

637 C.F.R. 41.37 Appeal brief

7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Section 1205.02 Appeal Brief Content

註8: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Section 1205.03

9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ol/og/2005/week28/patbre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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