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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6期 -│國外篇│摘錄美、日加入海牙體系的重要變革【文:林義杰 副總】

2015/12/22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林義杰 副總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由於美、日近期分別都加入海牙體系,其中與該體系最為直接相關的就是《海牙協定》,簡單的說,該海牙協定原本就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在海牙所簽訂的有關工業設計的國際寄存制度,申請人可以直接透過海牙協定以單一申請案指定多個成員國取得工業設計專利保護,一件申請案中最多可以包含100個外觀設計,且外觀設計每5年需延展一次。

此協定自2015年5月13日開始在美國、日本分別生效,理所當然相應於目前該國存在的國內設計專利法也已經進行配套性地修改,亦於同日起生效。為使大眾能有基本的概念在此茲將各國相應改變的重點摘錄如下:

一、美國設計專利法

1.新申請的國際設計申請及美國一般設計申請案,經USPTO實審通過後,在美國可享有公告後15年的專利權保護,較舊制多了一年的時間。

2.申請人可經由海牙體系提交國際設計申請,各國際局可依本國規定予以實審,是否准予專利仍得看各國際局實審結果,但對申請人而言,這是以單一語文申請案取得在多國註冊其工業設計的機會。

3.國際設計專利申請案可提交彩色的圖式或照片,USPTO此次修訂提交辦法,申請人不需另外依37 CFR 1.84(a)(2)提交Petition,同時也不用再繳交37 CFR 1.17(h)規費,但說明書仍應寫入相關規定的文字。

4.修訂優先權主張部分規定,超過規定期限才後補國際優先權主張聲明或證明文件,仍需依37 CFR 1.55(e)、(f)(3)、1.55(g)(1)提出Petition並繳交規定費用及文件,惟相對於過去,新法已未限定Petition需於專利公告前提出。

5.在拒絕通知的最後期限內,如果USPTO沒有發出審查意見通知( 最有可能從國際設計申請公告後的12個月內 ),國際設計申請就會自動授予設計專利。

6.美國國內的專利申請案在申請之後可提出各種不同的延續案申請,惟,國際設計申請不能提出CPA之請求。

二、日本設計專利法

1.由於國際局不會對案件進行實審,一般只要申請文件完備,國際局收到國際申請之申請書日期就是國際註冊日,若有缺件則以文件齊備日為國際註冊日。

2.任何涉及實質保護的問題,還是需要依各締約國國內法律來處理。

3.透過海牙協定申請外觀設計國際保護,由於公開是強制性的,因此需要保密的外觀設計專利比較不適合透過海牙協定提出申請。

4.一旦外觀設計專利被公開後,取得權利保護前被抄襲、模仿,有權可請求賠償。

5.一件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案中包含多個設計,進入日本內國程序後每一個設計都可被視為是一個申請案。

6.若國際公開日後12個月內沒有收到核駁通知,該外觀設計即可取得註冊。

綜合以上簡單摘要敘述,若對於海牙協定的規定確實瞭解的話,不難清楚看出,由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案會對國際公開,一旦申請案遭核駁,所有審查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即會在網路上被公開,會很容易被查閱到,因此如果不想讓競爭者瞭解太多相關的訊息,最好一開始選擇時就不要提出註冊國際申請案;此外,雖然海牙體系可以簡化設計專利的申請程序及降低申請費用的支付,但是嚴格說來,各個成員國的國內法規定都不盡相同,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程序或實質上的錯誤而造成申請時程上或多或少的延誤,最好申請時還是要找當地的律師代理案件以期協助過程中相關的審查事務;姑且不論海牙體系是如何,其中最為重要的還是必須取決於申請人自己本身,申請人一旦有想提出國際設計申請時,就應該好好地仔細研究各相關的法律規定,避免產生無謂的時間及成本的浪費,如此才能獲得真正有效想要的設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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