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進入四月新聞時事很熱鬧,著名樂團「蘇打綠」和著名臺中三明治老店「洪瑞珍」爭議案,一直到四月中仍然持續被媒體報導關注。
這兩則事件雙方均各有勝敗,雖然都還可以再上訴而非終審判決,但恐怕讀者已經對於鋪天蓋地的報導霧裡看花。智訊彙編小組簡要梳理相關判決[1]讓讀者可以更清楚事件爭議。
在蘇打綠(現分身樂團為「魚丁糸」[2])事件中,日出(青峰)與林暐哲的著作權侵權爭議與團名商標爭議的民事判決相繼於4月1日及4月8日出爐,怎麼前日說可以唱自己的歌了,卻又忽然說不能自稱「蘇打綠」呢?
智權焦點
一、音樂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合約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根據雙方於2018年12月31日正式對外的共同聲明,認定該共同聲明符合「書面」方式,且共同聲明是根據雙方2018年12月6日所簽訂的合約終止同意書[3]約定而來,意思表示應有連續性與一致性,共同聲明內容配合林暐哲與吳青峰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進行解釋,顯示當事人已明確合意吳青峰將自主獨立決定行使著作財產權,毋庸經上訴人及林暐哲同意,故應可解釋為上訴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已非系爭音樂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而授權契約失效或終止後,無須返還,著作財產權當然回復於授權人行使,故吳青峰於專屬授權合約終止後,音樂著作財產權回復由吳青峰行使。
二、團體名稱「蘇打綠」的商標權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為,青峰等6人不能請求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將系爭商標權利移轉登記給青峰等6人,因為林暐哲音樂社或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取得商標權並無不法,且雙方經紀契約法律關係雖然後續不存在,但不妨礙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已經取得之商標權利。
因此,青峰等人已經在2020年5月7日對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名下的六件「蘇打綠 sodagreen」提起三年未使用廢止,並已經在2020年12月1日取得分身樂團「魚丁糸」的商標註冊,想要「取回」「蘇打綠 sodagreen」這個團名,恐怕還要等到上述六件商標廢止確定[4]。
結語
媒體報導均以「師徒關係決裂」稱呼,浮萍(歌迷)們今昔對比共同聲明書中說雙方關係「像極了愛情」而深感諷刺,然而搜尋有關新聞,僅有日出(青峰)當事人出面說明,而林暐哲這一方僅由律師出面而無當事人的解釋,旁觀者或許仍然無法持平了解雙方關係發生破綻的癥結點。
觀看判決,推測林暐哲這一方或許是擔心「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未談妥而衍生違約責任,畢竟本案雙方合作期間涉及的合約共有三份,2018年12月31日發出公開的共同聲明書之前的12月6日,雙方在律師見證下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中,僅僅述及終止「經紀合約」及「唱片合約」,遺漏了「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故而產生爭議。日出(青峰) 這一方則主張該合約終結不會使林暐哲發生違約責任。
當然,訴訟列車已經啟動,面對訴訟過程,雙方尋找有利的主張抗辯並積極攻擊對造是各自的權利,但也必然產生不愉快並加深嫌隙,訴訟對於當事人關係造成的傷害不言可喻,不勝唏噓。
[1] 參考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著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110.04.0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智字第21號民事判決(110.04.08)、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110.03.31)。
[2] 蘇打綠樂團改名啦!6位成員組成分身菜鳥團「魚丁糸」,甚至連藝名也都全部重取,參https://www.marieclaire.com.tw/entertainment/music/50944?atcr=83bdd7。
[3] 該同意書約定「雙方同意經紀合約及唱片合約均提前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並未特別列舉「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故而引發本案爭議。
[4] 筆者查到,「蘇打綠有限公司」已經在109年5月7日提出申請第109029228號「蘇打綠」商標及第109029229號「SODAGREEN」商標。該二商標現正暫緩審理中,若廢止爭議案確定廢止成立,則可以順利取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