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8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說明(下)【文:王德文 專利師】

2016/6/23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王德文 專利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本文將修正內容分為九大部份分別探討,惟受限於篇幅前篇已就外觀設計專利開放局部設計、開放主張國內優先權以及延長專利權期限、明確定義職務發明創造與規定其獎勵方式、開放養殖動物的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可申請專利、放寬辦理優先權的手續以及賦予複審委員依職權審查的權利等部份分述,今本篇則就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管理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實現專利價值等部份敘述如后:

1.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1) 相關法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2) 說明:

在現行的專利保護制度下,專利權人普遍反映的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本次的修正即針對前述問題提出相應措施,建立健全打擊專利侵權的長效機制,促進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專利維權成本,營造公正公平、規範透明的法治和市場環境。

60條的修改目的有四:其一為明確調解協議的效力;二為完善行政執法強制措施;三為對群體、重複侵權行為施以行政處罰;四為明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公告的相關後續程式7

61條第3款旨在關於確定賠償額的舉證責任,本款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參考《商標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8

所謂的“假冒專利"指()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銷售第()項所述產品; ()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或者專利申請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第63條即是針對“假冒專利"的行為加強打擊力道。

64款旨在解決專利侵權案件面臨“舉證難”問題。為解決此問題,明確規定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侵權案件的調查取證手段。

65條規定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將賠償數額提高至二到三倍的相關規定。

2.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1) 相關法條:第七十一條

(2) 說明: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電子商務規模的不斷擴大,網路環境下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越來越多,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秩序造成極大衝擊和影響。明訂侵權行為發生於網路時,本條明定ISP業者在明知的狀況下,且未即時進行必要制止措施者,須負連帶責任。

3.管理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

(1) 相關法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

(2) 說明:

首先,“專利代理人”將統一更名為“專利代理師”。

本草案第3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於專利代理師和專利代理機構的行政審批職責。第72條是針對“黑代理”所設定處罰內容。所謂“黑代理”是指未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許可,以經營為目的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與我國最近修訂的專利施法旨意相同。第85條則是設立專利代理師協會作為專利代理行業的自律組織,並執行行業管理、組織、發展等方面的運作。此處的“專利代理師協會”與現有之“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在未來的關係如何,尚待觀察。

4.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實現專利價值

(1) 相關法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

(2) 說明:

78條規定國立研究機構與學校的職務發明,發明人經與單位協商後可自行或授權他人實施專利。其目的為充分發揮職務發明人創新和轉化實施的積極性,促進國有高校和研究所專利的轉化實施。

79條至第81條規定了當然許可制度,所謂的“當然許可”,指專利權人按照意願,表明許可(授權)意向並作出對任何人給予公平許可的承諾的聲明 。當然許可制度的優點在於:一是聲明當然許可相當於給專利打上一個開放使用的標籤,在專利登記簿中與專利所包含的其它資訊一同傳播,有利於促進專利技術供需雙方的對接,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專利的傳播和運用;二是需求方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費和便捷的方式獲得專利許可,可以降低許可談判難度,大幅降低專利許可交易成本,提高被許可人實施專利的意願,有利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充分挖掘使用專利;三是建立專利交易許可相關資訊披露和傳播機制,既為專利權人和公眾搭建專利轉化或推廣應用平臺,也可以有效降低專利交易中與專利狀態相關的法律風險。當然許可與普通許可最大的不同在於,當然許可的承諾方不得拒絕任何被許可方的許可請求。

82條規定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所謂“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指參與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不披露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的,視為其許可該標準的實施者使用其專利技術,在此情形下專利權人無權起訴標準實施者侵犯其標準必要專利。但默示許可不等於免費許可,專利權人仍有權要求標準實施者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其目的為防止參與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不披露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將其擁有的專利技術納入標準中,在標準實施後又通過專利“挾持”標準實施者,損害標準實施者和消費者利益 。

83條則規定專利權可設定質權,且須辦理出質登記的相關規定。

三、結論:

由本次的修法內容看來,中國大陸希望藉由本次的修法加強專利保護以及執法的力度和效率。為此,賦予專利行政部門(即知識產權局)相當大的行政查處權力,例如:專利行政部門可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並責令停止侵權、沒收與修毀侵權產品與器具和處以罰款(60)、對假冒專利者罰款(62),以及對涉嫌侵害專利者進行調查(64)。然而,面對這樣的行政查處權力,應配合適當的救濟途徑,方能保障人民應有之權益。本次修法的另一個重點在於提供專利資訊公共服務與促進專利運用。實現於法條的部分有:提供專利資訊基礎資料(21)、當然許可制度(79)等。此部分在本文中著墨較少,實因為此部分的實施與成效需要長時間觀察。

綜觀此次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法內容,大方向令人讚賞,實值得做為我國未來專利法修法之借鏡。

 

7. 同註解2

8. 同註解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