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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41期-室內設計與建築著作【廖政勛律師;郭峻誠律師】

2023/12/22

案件介紹

一、 A飯店已經營多年,曾聘請知名設計師為其住房室內設計並簽有著作權歸屬契約,以A飯店為著作權人。某日,A飯店發現B飯店有幾個房型,不論是擺設還是裝潢都和自己飯店內部的幾個房間一模一樣,一查後發現,B飯店居然曾經派人入住,對A飯店的房間內部設計、擺設進行拍照測量,於是憤而提告,主張B飯店抄襲A飯店的室內裝潢,侵害了A飯店的室內設計圖之著作權,請問A的主張有理由嗎?

二、 在進行案件分析前,需要先了解,本文中「室內裝潢」與「室內設計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室內設計圖是平面的設計圖面,室內設計則是依循室內設計圖,規劃而成之立體空間。因此,本文重點將著重在探討A飯店所有之「室內設計圖」著作權,是否因B飯店之房型擺設及裝潢,均與A飯店之「室內裝潢」相同,而受到侵害?

案件分析

一、 依「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完成之「室內裝潢」算不算侵害「室內設計圖」之著作權呢?取決於「室內設計圖」之著作類型是什麼。

() 在繼續下去之前需要先了解在著作權法上,「實施」與「重製」這兩種概念:

1. 實施:依設計圖製成實體物,不需要取得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不構成重製的侵害。1

2.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

() 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30523b2:「有關室內裝潢設計之著作權保護,室內裝潢設計如係『室內設計圖』,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惟如係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完成之『室內裝潢』,應屬依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實施』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可以看出,在圖形著作中的平面內容轉換成立體製作出來,會被認為是「實施」的行為,而不成立「重製」,因此不會被認為是侵害圖形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 然而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第9501203:「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是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則可以看出,在建築著作中,採取與圖形著作迥然不同的看法,認為將建築設計圖上的內容製作出來時,被認為是「重製」行為,而非「實施」行為,因此被認為是侵害建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 客觀情境上,同樣都是將平面內容立體化的行為,但為何法律上會區分為不同著作類型,進而以「實施」或「重製」的用語概念,擴張建築著作的保護範圍,在於「建築著作」之重要經濟價值特性。且既然依「建築物」建造「建築物」構成重製,若依照「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不構成的重製時,建築著作的保護即會落空,因此立法者明定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五款:「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於「重製」這個行為。1

二、 如果是室內設計圖的著作權人,當然會希望自己的室內設計會以「建築著作」來保護,否則室內設計圖遭第三人按圖施作,將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實務上就「室內設計圖」的著作類型定性,長期以來多認為並非構成建築著作。

() 民國81610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中,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5內有說明:著作權法中的建築著作的範圍包含「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而圖形著作是「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從著作內容例示中可以看出,「建築設計圖」被包含在建築著作中,那「室內設計圖」屬於哪一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函釋6說明:「『室內設計圖』如係標示有尺寸、規格或結構之圖形,屬於本法第 1項第 6款所稱之『圖形著作』。至於如所呈現者係『室內設計之外觀圖』,即單純係以設計美感為特徵所表現之創作,則應屬『美術著作』」,但似乎不論是從哪個角度來看,室內設計圖不是被歸類在「圖形著作」就是「美術著作」,兩者都不在「建築著作」保護的範圍內。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24號判決亦認為:「建築著作係保護其藝術表現形式,不被非法使用,並不保護建築之風格、技術、施工方法等項目。故建築著作保護的範圍,並未包含室內設計裝修及實用性家具在內。是以,關於室內裝潢之『室內設計圖』,著作權法係以『圖形著作』保護,並不在『建築著作』保護之範圍內。」4

() 然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7,卻與以往實務採取迥然不同的看法,詳細內容節錄如下:

1. 「『建築著作』係透過三度空間之構造物來表達思想、感情之創作,其表達之範圍,除了由外部可見之外觀及其結構,尚包含建築物內部空間及周圍空間(如庭園、景觀設計)之規劃、設計,蓋建築物係提供人類活動之三度空間構造物,自不能不對其內部或周圍之空間一併進行規劃、設計,以符合其使用之目的(如居住、商業、工作、公共空間等)。該等空間之規劃、設計,可能在建築構造物時,一併為設計及施作,而附著成為建築物之一部分,亦可在建築主體完成之後,另對於內部空間或周圍之空間進行規劃、設計。固有意義之建築著作與室內設計,雖然一為對建築物之外部、結構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一為對建築物內部空間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惟二者性質相近且功能上相輔相成,且近年來不論在國內或國際上,均有定期舉辦室內設計大賽,獲獎之室內設計師亦以得獎之經歷作為其創作能力獲得肯定之證明,可知優秀之室內設計作品確實具有高度之藝術性及財產上價值,室內設計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有賦予與建築著作同等保護之必要。

2.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係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保護之標的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與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顯有不同,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並無必須與建築法第4條及第7條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定義相同之必要,且如採上開狹義解釋,著作權法以例示規定『其他建築著作』即難有成立之可能,亦有違著作權法以例示方式規定著作類型之立法意旨。按室內設計之創作如足以表現作者之思想、感情,並與先前存在之著作具有可資區別之變化,具有原創性,並無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理由,又建築物既係供人類居住使用,本身亦具有實用性之目的,再者,著作權法第5條第1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美術著作』已明示包含『美術工藝品』在內(第2條第4款),被告所稱著作權法不保護『實用性』之創作,尚非的論,被告上開主張均不可採。」

() 因此,過往實務上多認室內設計圖屬於「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而非「建築著作」,故室內設計圖遭第三人按圖施作,將被認為是「實施」而非「重製」,從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如此一來,對於室內設計的保護似乎不夠完全,即使對方是按照你的室內設計圖做出的室內裝潢,如果無法證明對方的室內設計圖抄襲你的室內設計圖時,對方做出的室內裝潢的行為只是「實施」,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如此一來不就求助無門了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將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認為,固有意義之建築著作與室內設計,雖然一為對建築物之外部、結構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一為對建築物內部空間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但二者性質相近且功能上相輔相成,在室內設計圖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有賦予與建築著作同等保護之必要。因此,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091119日將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被列為裁判要旨後,前面提到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24號案件,也在原告上訴之後採用這個見解,判決原告勝訴。可見這個見解有望拓展實務上對於室內設計圖之保護,為著作財產權之保障再邁進一哩路。

 

1】著作權筆記,著作權觀念漫談,建築著作與室內設計之著作權疑義,作者:章忠信,107314完成: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857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字第1030523b號。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字第950120號。

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24號判決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8%2c%e6%b0%91%e8%91%97%e8%a8%b4%2c124%2c20201006%2c1

5】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41-856398-f4867-301.html

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著字第10400061820號。

7】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網址:https://ipc.judicial.gov.tw/tw/cp-335-8965-aa6b6-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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