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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41期-中國大陸商標轉讓程序的指引【張儷薰 國外部專員】

2023/12/21

前言

    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所有人將其在商標局註冊/申請中的商標權利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這是一個涉及法律程序和智慧財產權事務的過程,須遵循一系列的規定和程序。在進行商標轉讓時,有些重要的注意事項和須知需要留意,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國商標局為了幫助經營主體瞭解商標轉讓相關法律規定及審查流程,引導商標轉讓申請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轉讓商標註冊申請或者註冊商標,防止因商標轉讓導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因此發佈了《關於商標轉讓程序的指引》。

指引內容-關於中國商標轉讓

一、基本要求

1.

商標

(1)已註冊的有效商標

(2)申請中的商標

2.

辦理主體

商標轉讓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3.

申請文件

(1)《轉讓/移轉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2)代理委託書

(3)同意轉讓聲明文件

(4)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一併轉讓

為防止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商標註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5.

容易導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

(1)轉讓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但受讓人不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格要求。

(2)將含有地名的商標轉讓給該地區以外的受讓人,商標轉讓後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3)將含有企業名稱(包含全稱、部分名稱或者簡稱)的商標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或者一般消費者混淆的。

(4)將具備特殊含義的商標轉讓,轉讓後可能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5)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作為受讓人的。

(6)申請人存在累計多次向較為分散的受讓人轉讓商標,無正當理由,或者不能夠提供相關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使用意圖,或者提供的使用證據無效的。

(7)其他容易導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6.

影響他人權利的轉讓

申請人應避免商標轉讓行為造成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受到侵犯。

二、其他要求

1.

共有商標

(1)轉讓申請須全體共有人確認同意,代表人應當在申請書首頁轉讓人章戳處加蓋印章,其他共有人名稱須在申請文件附頁中列明,並加蓋印章,並提交所有共有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2)將商標轉讓給多人共有的,受讓人代表人須在申請書受讓人章戳處加蓋印章,其他共有人名稱須在申請文件附頁中列明,並加蓋印章。

2.

集體商標

(1)集體商標彰顯的是共性特徵,申請註冊主體應為集體組織。

(2)單一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集團公司,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申請人。

(3)申請轉讓集體商標的受讓人也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4)申請人除《轉讓/移轉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外,還需提交以下文件:

a. 加蓋轉讓人公章的轉讓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b. 加蓋受讓人公章的受讓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複印件。

c. 加蓋受讓人公章的轉讓後的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d. 轉讓後的集體成員名單。

e. 商標轉讓合同。

3.

證明商標

(1)證明商標的註冊申請主體應當是依法成立,且對所申請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2)申請轉讓證明商標的受讓人也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3)申請人除《轉讓/移轉申請/冊商標申請書》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a. 加蓋轉讓人公章的轉讓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b. 加蓋受讓人公章的受讓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複印件。

c. 加蓋受讓人公章的轉讓後的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d. 受讓人監督檢測能力證明。

e. 商標轉讓合同。

4.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1)申請人應為經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具有對地理標誌產品特定品質監督檢測能力、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且其業務範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誌產品相關。

(2)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營利性主體,不能作為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受讓人。

(3)為避免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地產生誤認,住所、經營地不在相應地域的生產者、經營者,不得作為地理商標的受讓人。

(3)申請轉讓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也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4)申請人除《轉讓/移轉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a. 經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該轉讓且同意受讓人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商標的批准文件。

b. 加蓋轉讓人公章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c. 加蓋受讓人公章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d. 加蓋受讓人公章的轉讓後的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e. 受讓人監督檢測能力證明材料。

f. 商標轉讓合同。

三、其他注意事項

    以上關於辦理商標轉讓的程序與規定雖然重要,但商標轉讓還可能涉及一些潛在的風險和挑戰,因此在進行此類交易時,各方都應該謹慎調查與評估並尋求專業法律建議,以免花費了時間、金錢、心力,最後卻無法核准商標的轉讓申請。

    以下為不同狀態下的商標可能面臨的轉讓風險:

1.

申請轉讓已註冊商標

(1)可能面臨被宣告無效的風險:例如是否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等。

(2)可能面臨被撤銷的風險:即註冊商標是否已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等。

(3)可能面臨到期未續展的風險:是否按照規定於期限內辦理續展手續。

2.

申請轉讓申請中商標

(1)處於商標註冊實質審查、駁回復審、不予註冊復審審理程序中的商標,可能會面臨駁回、不予註冊等不利結論。

(2)對於已經過實質審查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存在被相關當事人按規定提出異議申請的可能。

3.

申請轉讓已質押商標

按照中國民法典規定: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因此須提交質權人書面同意的證明文件,如未提交將不予核准轉讓申請。

4.

申請轉讓法院查封保全商標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

全的,可能包括禁止轉讓等事項。須提交法院書面同意的證明文件,如未提交將不予核准轉讓申請。

5.

申請轉讓已許可他人使用商標

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對於商標許可備案及相

關司法解釋關於“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在先有效商標許可可能對商標轉讓後的權利行使等造成影響,申請人應對商標許可類型及備案情況等予以注意。

結語

    商標轉讓有助於市場流通和智慧財產權的靈活運用。在商標轉讓之前,對於相關申請指引,建議申請人仔細閱讀並按照規定執行。在商標轉讓過程中,最好尋求專業律師或智慧財產權代理人的建議,以確保申請程序的順利進行。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和指引可能會有所調整,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及時查閱最新的相關文件是很重要的。

參考資料: https://sbj.cnipa.gov.cn/sbj/zcwj/202309/t20230927_30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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