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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41期-淺談藝術創作之著作權保護【凃采伶 經理】

2023/10/16

    近年來藝術市場蓬勃發展,各類型藝術創作孕育而生,然而藝術家作品遭抄襲的爭議時有所聞,特別是幾年前撼動藝術界的劉國松老師與全球華人藝術網的美術著作訴訟事件,也引起藝術界的關注;因此,藝術家專注於創作之餘,更應該先了解自身權益,以避免創意變成爭議。

    我國著作權的立法精神,係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最重要的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我國著作權非採強制登記制度,藝術家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權利,但仍可採取登記方式或是拍照建檔管理(創作完成日期非常重要),日後若發生侵權爭議可作為舉證 。

    著作權權利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種,著作人格權享有著作公開發表之權利,而著作權人則可行使重製 、授權甚至讓與等權利;而藝術市場除了藝術家外,還有美術館、藝廊、策展人、收藏家及藝術經紀人等,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涉及著作權權利的行使,因此藝術作品在市場展出或銷售,應先確定著作權的歸屬,才能避免權利受損或發生爭議。

    在藝術市場日趨成熟發展之際,藝術家及經紀人等都應了解法律對於藝術創作的保護方式及範圍,以使藝術家作品能在藝術市場穩定的發展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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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規定重點說明

一、讓與:

1.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2.受讓人在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3.讓與之範圍依約定;其約定不明則推定為未讓與。

 

二、授權:

1.得授權他人利用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

2.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4.專屬授權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1.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2.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3.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4.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四、權利侵害之救濟

1.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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