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3期-是惡搞他人商標還是惡搞自己?談商標戲謔仿作【張甘穎 商標專員】

2021/10/15

    又到了萬聖節行銷期間,不免再度想到流淚香奈兒的戲謔仿作案例,您,今年還要再惡搞他人商標嗎?

    事實上,我國商標對戲謔仿作議題,從2010年嬌蕉包到2014年流淚香奈兒後逐漸沉寂,直到2020年發生「My Other Bag」一案,又再度開啟議題之討論,2021225日台灣商標協會(TTA)舉辦的大師講堂便以此為題舉辦講座。

    打算惡搞他人商標之前,一定要來看看這個經典的法院見解: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判決見解摘錄

一、國外戲謔仿作判決在我國法上之地位:

    外國法院判決所示之見解,雖得作為法理予以參考,惟外國與本國之法制未必相同,且基於商標法屬地主義之原則,仍應就使用人在我國實際使用態樣,依我國商標法之規範,具體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

 

二、國外法院承認之戲謔仿作商品可否授權?

    商標合理使用係一種「抗辯」而非「權利」,即商標使用人用以抗辯其使用行為不受商標權效力之拘束,以阻卻侵權行為成立,惟使用人對於其所使用之商標圖樣,並未享有商標權,也無權再授權他人,縱使MOB公司在美國案提出戲謔仿作合理使用之抗辯,為美國法院所採納,亦不表示MOB公司有權再授權他人在我國境內使用。因此,「授權合約」不得作為被合法使用之正當權源。

 

三、美國商標戲謔仿作合理使用之要件:

    MOB案判決揭示成立商標戲謔仿作合理使用,須符合之要件為(法院判決指出之二要件,本文認為可拆分為三要件)

  1. 1. 必須清楚傳達「與原作沒有任何關係」的訊息,而無欲混淆消費者或搭商標權人商譽便車之意圖;
  2. 2. 使用行為本身使原作與仿作間產生有趣的對比差異,表達出戲謔或詼諧的意涵或論點
  3. 3. 前述戲謔或詼諧的意涵或論點需為消費者立可察覺

 

四、商標戲謔仿作在我國是否適用?

    在我國商標法之規範下,主張戲謔仿作合理使用可以提出之抗辯有二:

  1. 1. 非商標法上「商標之使用」行為:使用的方式僅係戲謔詼諧之言論表達,並非將他人之商標作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
  2. 2. 使用商標之行為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也就是說,倘若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標而破壞商標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則已構成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就無法藉口商標戲謔仿作而免責。

 

五、應依商標屬地主義原則考慮我國消費者認知

()實際使用方式考量

    其行銷系爭商品之廣告文宣並非如其所宣稱係訴求「平價」、「環保」,向大眾表達「社會省思」意識等,而係使用「最值得珍藏的名牌氣墊粉餅」、「經典時尚」、「名媛」等用語,使相關消費者容易將系爭商品與系爭商標之精品形象產生聯想,有混淆消費者及搭上訴人商譽便車之意圖,並非善意。……,由被上訴人系爭商品設計方式及廣告文宣內容觀之,被上訴人不但未清楚表達「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係」的訊息,反而展露欲混淆消費者及搭上訴人商譽便車之意圖

()文化及民情考量

    戲謔或玩笑與一國之語言、文化、社會背景、生活經驗、歷史等因素有密切關係,本國人對於外國人常見之笑話,就算能了解其字面上的意思,也未必能領略其中的幽默意涵,且戲謔或玩笑中所含之幽默成分,有時必須由聽者經過一定之推論、思考的過程,才能領會其中笑點何在,而商標圖樣是否會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往往決定在相關消費者看到商標圖樣那一瞬間之立即反應(不需要經過太多推理及思考),是否會與其他之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同一或有關聯之印象。

    因此,對於我國相關消費者而言,其生活經驗中從未見過平價車或老舊車的保險桿上張貼「My Other Car …」之類笑話,實難對於系爭商品上標示之「My Other Bag」字樣產生任何好玩、有趣之笑點。

 

六、商標戲謔仿作與商品的關聯性

    被上訴人將美國MOB 案肯認MOB帆布袋是戲謔仿作之判決,延伸到與帆布袋屬性顯有不同之粉盒、小束口袋、手拿鏡商品,使得「My Other Bag …」玩笑原本設定以平價帆布袋與昂貴LV手提包間的對比、矛盾所產生之詼諧、揶揄之意涵,因產品不同而無法產生連結

    故本件商品為粉盒、小束口袋、手拿鏡商品,與美國MOB案之MOB帆布包的屬性不同,系爭商品未能傳達任何戲謔或詼諧之意涵或論點,且由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圖樣的方式整體觀之,已造成我國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表及附件)

結語

    根據以上「My Other Bag」一案的判決精華,當我們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標時,侵權行為就已經成立,只是在被控告侵權的訴訟中,可以主張商標合理使用。也就是說,合理使用他人商標的使用人只是擁有抗辯權,不但未享有商標權,也無權再授權他人!

    雖然,消費者對於惡搞他人商標的商品可能不會產生來源混淆誤認,但在我國商標法上要成功抗辯合理使用必須:使用他人商標「非屬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行為」,也就是說,惡搞他人商標的合理使用方式必須是僅僅係為了戲謔詼諧之言論表達,而非將他人商標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然而,使用人之所以會想要在商品或服務上惡搞他人商標,目的除了意在讓消費者會心一笑以外,通常同時也希望搭便車增加銷售而將他人商標作為表彰來源的標示。更何況,商標權人自己也很有可能在萬聖節期間推出限定商品或聯名商品,消費者實際上確實很有可能產生來源混淆誤認。因此,銷售商品或服務時惡搞他人商標其實很難主張單純是戲謔之言論且無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上成功主張戲謔仿作的空間雖然不是沒有,但極度渺茫。

    在「My Other Bag …」中特殊而值得留意的是,戲謔或玩笑與一國之語言、文化、社會背景、生活經驗、歷史等因素有密切關係,因此,國外的戲謔可能對國內消費公眾而言無法察覺或認為一點也不好笑,而且必須留意戲謔玩笑與商品間的關聯性,可能在不同商品上就無法體現或體現出不同的戲謔之意。雖然各國商標法已經因為國際化參與流通及條約簽署而趨同,然而,商標屬地的大原則仍然影響著各國審查實務,合理使用只是法庭見的侵權抗辯事由,冒著被告風險惡搞他人商標恐怕最終只是惡搞自己,得不償失。

 

《冠中智訊》第33期下載:http://www.king-craft.com.tw/download_news.as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