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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雙匯”爭“企鵝”

2014/7/21
    本報訊  以肉類加工為主的大型食品公司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匯公司)欲在肉商品上申請註冊一件企鵝圖形商標,不成想招致互聯網巨頭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的異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後,雙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裁定。
     據瞭解,雙匯公司於2008年7月提出第6818332號企鵝圖形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肉等第29類商品。
  法定期限內,騰訊公司引證其在先商標提出異議,但未獲支持。隨後,騰訊公司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據悉,引證商標為第1783334號企鵝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2年6月,現商標權人為騰訊公司。
  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的圖形與引證商標的圖形在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肉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與引證商標區分。據此,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雙匯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企鵝卡通形象,儘管存在細節差異,但整體形象、設計風格等方面相近,且均有圍巾設計,不存在顯著差異足以區分。相關公眾容易認為兩商標為系列商標或具有某種聯繫,故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均為日常食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物件和銷售管道等方面相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儘管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被異議商標在肉製品上具有使用的事實,但不能消除消費者將引證商標誤認為是雙匯公司產品的可能,不足以證明消費者可以將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分。據此,法院一審維持了商評委裁定。(毛立國)

作者:毛立國,2014/7/14,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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