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智財新訊

專利
回列表

民事二勝 聯發科要袁帝文賠償

2014/6/18

聯發科(2454)控告前主管袁帝文「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並聲請假處分事件,袁帝文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抗告,經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袁帝文之抗告遭駁回,並得負擔抗告訴訟費用。

 在民事訴訟流程上,聯發科獲得第二勝之後,預計將對袁帝文求償。據法界人士推估,可以開出過去聯發科給袁帝文紅利獎金數倍的求償金。

 袁帝文針對聯發科聲請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提出抗告,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今年6月份的裁定(103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對袁帝文抗告予以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在第一次的裁定內容包括有三點,第一,袁帝文負有保密義務,由於袁帝文與聯發科之間簽訂有「聯發科技智權資訊保護規範」等文件,明文禁止袁帝文使用或洩漏聯發科營業秘密,也不能對聯發科的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第三人刺探或取得聯發科技的情資。

 第二,禁止袁帝文於競業禁止期間任職或以其他方式為競爭對手公司提供服務。第三,袁帝文不得提供研發部門人員相關資料給予競爭對手公司,且不得協助、誘使聯發科其他同仁離職為競爭對手公司服務。

 袁帝文針對這三項裁定提出抗告後仍被駁回,智慧財產法院裁定書以23頁說明駁回理由,主要包括五大點。一是,袁帝文熟知公司機密保密政策,必當理解聯發科對員工遵守機密資料保護的主張。二是,袁帝文有簽署聯發科高階主管的競業禁止協議合約,必當知道不可加入競爭對手公司與洩漏公司機密資料,必當盡到保護聯發科機密資料的合約協議義務。

 三是,袁帝文因其離職前大量複製聯發科機密資料,若是加入競爭對手公司並將資料洩漏,以聯發科長期投入研發的心血與巨大成本,袁帝文行為所造成的企業不公平競爭力影響甚鉅。四是,依據營業秘密法及袁帝文所簽署的競業禁止協議,抗告人袁帝文應當盡到保守聯發科營業秘密的義務,並貫徹執行競業禁止合約。五是,禁止抗告袁帝文使用或是洩漏聯發科營業秘密等,屬於抗告人袁帝文本身應盡之法律及契約義務。

 聯發科針對智慧財產法院該次民事部分假處分抗告駁回的裁定回應指出,此案件司法程序部分的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未來將積極配合檢察官調查辦案,確保公司的智財權及股東之權益

2014-06-18工商時報 記者楊曉芳/台北報導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