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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SCHOFFEL”商標一審被駁

2014/1/25

       作為世界知名的戶外服裝品牌,誕生於德國的“SCHOFFEL”為許多戶外運動愛好者所熟知。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申請商標“SCHOFFEL”駁回複審決定的判決,無疑讓其進軍中國市場的前景多了些許不確定的因素。
  據瞭解,德國舒菲爾運動服裝有限公司(下稱舒菲爾公司)成立於1804年,其旗下“SCHOFFEL”戶外運動品牌以其新穎的設計和嚴格的品質管制,成為在德國、瑞士和奧地利戶外市場上的知名品牌。
  2006年10月,舒菲爾公司在華第5667931號“SCHOFFEL”商標和第5667932號“Schoffel及圖”商標(以下統稱為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均指定使用在第25類的防水服、服裝、登山運動服裝等商品上。200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申請商標在服裝、登山運動服裝、鞋、帽、襪上的註冊申請,理由為申請商標與相關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以引證的商標系第4074833號“Schoffel”商標由廣東省深圳市富景貿易有限公司於2004年5月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5類的服裝等商品上;第4202987號引證商標“SCHOFFEL”由浙江省自然人王良友于2004年8月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5類鞋、帽、襪等商品上。
  隨後,舒菲爾公司提起了商標駁回複審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登山運動服裝、防水服、鞋、帽、襪商品上的駁回複審決定。舒菲爾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舒菲爾公司認為,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在構成、外觀、發音等方面均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經過舒菲爾公司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從而可以與兩引證商標相區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Schoffel”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的區別僅在於中間字母由於語言不同而產生的細微差別,因此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本身構成近似。而舒菲爾公司對申請商標知名度的主張並未提交實際使用的證據,無法確定申請商標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及宣傳、持續使用程度,不能證明申請商標所享有的市場聲譽和經過使用已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基於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關於申請商標的駁回複審決定。

作者:楊 柳,2014/1/10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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