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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類“喬丹”商標終審遇阻

2014/1/24
       本報訊 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與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喬丹”商標之爭硝煙未散之際,無錫好球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好球公司)與晉江麥克鞋塑有限公司(下稱麥克公司)關於另一件“喬丹”商標之爭又硝煙四起。因好球公司在運動球類商品上申請註冊“喬丹”商標,而遭到麥克公司的異議。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裁定的判決。
  據瞭解,被異議商標為第3208768號“喬丹”商標,由好球公司於2002年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8類運動球類、網球拍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內,麥克公司以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申請註冊的“QIAODAN及圖”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提出異議申請。隨後,被異議商標被裁定不予核准註冊。
  據瞭解,引證商標為第1629121號“QIAODAN及圖”商標,由麥克公司於2000年9月申請註冊,後被核定使用在第28類運動球類、網球拍等商品上,2011年9月該商標轉讓至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好球公司隨後向商評委申請複審。商評委審理後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麥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雖然中文拼音“QIAODAN”並不唯一指向中文“喬丹”,但二者發音近似,同時考慮到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可能使消費者在一定程度上聯想到美國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在此基礎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拼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指向性,二者已經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的裁定。
  好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作者:毛立國,2014/1/20,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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