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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4月15日起生效之澳洲專利法修法

2013/4/2

    澳洲專利法的重大變革將於2013415日起生效,包含未於此日期前提出實審的所有發明申請案將受到更嚴格的審查。

 

    同時,除原實體審查的費用外,將額外收取1400澳幣官費(約台幣48000)的檢索費用。此筆費用適用所有於提出實體審查時未同時提交相對應國外案之檢索報告或審查報告的澳洲發明申請案。專利局目前尚未發布這項政策的施行細節。

 

實體審查之修正包含:

將以「蓋然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為標準進行審查,並以此取代基於一申請案明顯無效的核駁(即該技術於該領域已眾所周知並且不限於澳洲)

因可同時參考多份資料文件,故進步性的審查標準將提高。

支持請求項的要求更為嚴格,用語要求與歐洲專利法規一致。

加入產業可利用性之評估,且其標準將提高到與美國專利規定一致。

准予修正說明書的標準將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提交分割申請案的時間限制為核准後三個月內。

專利局將擁有不可上訴的權利可以依職權撤銷核准案。

此外還有許\多關於審查及異議法規之修訂。

 

    若專利申請人不想適用更嚴格標準,我們建議須要實體審查的申請案最好在2013412日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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