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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

2023/3/25
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經智字第11252000040號
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九十條。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8條、第90條修正總說明如下:

專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三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日。為因應專利審查實務需求提升審查效率,爰修正本細則第17條、第28條、第90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生物材料寄存於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寄存機構,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具有該生物材料之存活證明。(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  分割後之申請案之說明書內容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之說明書內容者,申請分割時,須檢附說明書差異部分之劃線頁。(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三、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十條)

詳細內容: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468&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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