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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知局發布《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聘用、審代勾連等行為協同治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1/7/8

        中國大陸國知局在7/5發佈,為維護專利、商標代理行業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嚴厲打擊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聘用、審代勾連等行為,現就《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聘用、審代勾連等行為協同治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於2021年7月9日前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聘用、審代勾連等行為協同治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党要求,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防範廉政風險,打擊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代理行業發展環境,依據《公務員法》《商標法》《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行為協同治理,是指將具有本辦法第四條情形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列入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行為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並實施協同約束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作為黑名單管理部門,負責黑名單的日常動態管理,依法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列入黑名單:
(一)依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關於規範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構成違規聘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辭去公職、退休人員,並存在拖延、拒絕糾正其違規行為等情形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
(二)存在審代勾連行為,以行賄等嚴重影響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獲取不當利益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
(三)應當列入黑名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列入黑名單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並回饋處理結果。
各級紀檢機構在監督執紀問責過程中,確認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存在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審代勾連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提出將其列入黑名單的建議。  

第六條  對於列入黑名單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下列協同約束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措施;
(二)限制其參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組織的各類專案、專家人才推薦、評優評先等;  
(三)對於同時存在行賄等嚴重情節的,按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給予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或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等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專利、商標代理行業協會應當對列入黑名單的會員進行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同時採取限制其參與行業協會組織的評優評先、訴訟代理人推薦、服務機構推介,限制其參與行業協會內部管理工作等自律措施。

第八條  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列入黑名單的,列入時間一般為12個月。列入時間超過6個月,並採取切實措施糾正其違規行為、保證守法經營的,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可將其移出黑名單。

第九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應當健全完善涉及專利、商標審查領域的規章制度,切斷以審謀私、審代勾連的利益鏈條,加強內部監督和約束,強化全審查流程廉潔風險防控。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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