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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業陳情著作權法修正歧視錄音著作?智局回應

2021/4/23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110)年4月8日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後,已於12日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唱片業陳情著作權法修正,造成對錄音著作(歌曲)的歧視或有不公平待遇情事,智慧局特澄清說明如下:

1.本次修法沒有歧視唱片產業,仍維持現行著作權法對錄音著作的保護規定

唱片業係訴求擴大錄音著作的保護,增加專屬權利,意思是利用人沒有付費取得授權,就有刑事責任,此對社會大眾影響極大,必須審慎。

2.修法沒有削弱唱片產業的權利,更對音樂詞、曲創作人無影響

唱片公司在錄音被錄製到電影時,本就有主張重製的權利,但是為了解決錄音著作經同意收錄到電影或電視劇等視聽後,視聽物(例如:DVD)的後續流通問題,國際公約、國際經貿協定及多數國家對錄音的保護,僅限「錄音物」(例如:CD)享有權利,並不包含視聽物所收錄的歌曲。
因此,修法僅是明文化現行實務作法,且與國際標準一致,並無欺負唱片產業的問題。此外,音樂詞、曲創作人依舊可以行使權利,完全沒有影響。

3.我國對錄音著作的保護採取高標準

世界多數國家對錄音的保護僅有鄰接權,比著作權保護還低,我國對錄音的保護是少數高標準國家,尤其美國雖然也以「著作權」保護錄音,但是美國對於錄音著作,相較其他國家的保護標準都來的低,但是每年舉辦的葛萊美獎,仍然是音樂界的權威獎項之一,故唱片業的修法訴求與金曲獎舉辦並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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