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林暐哲在2010年登記「林暐哲音樂社」歇業,另設立「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而吳青峰等6人是在2004年與「林暐哲音樂社」簽約,期限只到2014年,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間則沒有任何合約,因此雙方經紀關係已在2014年終止。
不過「蘇打綠Soda green」註冊商標已在2013年由林暐哲音樂社讓給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基於合法有效之合約取得商標權利」,吳青峰等6人請求移轉「自無理由」,因此判決確認雙方經紀關係不存在,但「蘇打綠」商標仍歸林暐哲。全案仍可上訴。
信息來源:
1. 2021/04/08蘋果即時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408/QHAAMQPR25GVHKAZO244O5OJ3Q/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延伸閱讀:
冠中智訊第31期-|新聞時事| 下一站,「蘇打綠」或「魚丁糸」? 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1&nid=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