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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之實務見解

2020/12/8
        營業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營業秘密,始得認定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法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

        至少應作到「不需要接觸的人就不要讓他接觸,該接觸的人讓他在該知道的限度內接觸」,才算已盡到基本的合理保密措施。

        可行之手段例如:是否經過資訊單位分級管理、保存;設定機密等級或限閱名單;離職異常清查;伺服器權限;限制USB  存取;郵件收發攔截;內部管理規章;與員工之保密合約;內部營業秘密課程及門禁管制...  ...等等。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https://www.tipo.gov.tw/tw/cp-887-883646-3aba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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