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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烏龍風波 依照片重繪要不要取得授權?

2018/1/5

外交部發行的新版護照內頁圖案,疑是將美國杜勒斯機場照片以軟體後製圖片化。本報資料照片/記者徐偉真攝影

外交部發行的新版護照內頁圖案,疑是將美國杜勒斯機場照片以軟體後製圖片化,但依照片畫圖、需不需要取得原照片著作者的授權?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公益網站「著作權筆記」主持人章忠信說,智慧財產局曾解釋將他人拍攝的風景照繪製成圖畫屬改作行為,應取得同意或授權,不過在司法判決中,法院認為以此主張侵害著作權沒有道理。

不過外交部日前已向桃園機場公司要求提供機場照片,桃機公司說,他們也會授權讓外交部在原照片做後製加工。

章忠信表示,著作權專責機關確實認為依照片畫圖涉及重製或改作,但他不贊同。因為著作權法對攝影著作的所保護,僅限於不准翻拍或直接使用照片,但依照攝影著作繪製圖片,不在攝影著作的重製權或改作權範圍;被拍到的內容,別人就不准再現,「先拍先贏」有違著作權法。他說,不同人分別以攝影設備,拍攝相同之人、物、景,都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依照片畫圖,自然更不致於構成侵害著作權。

另一方面,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判決中,原告主張被告依據他的台灣稀有鳥類照片繪製鳥類圖鑑,侵害他的照片的著作權,法院認為這項主張沒有道理,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也支持該項見解。

章忠信指出,法院無法判別被告是否將原告攝影作品掃描入電腦作為底圖,再加以修改而成等,認為攝影著作所保護者是照片本身,至於所拍攝的「對象」,並非著作權所保護之對象。

他說,機場塔台可以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但著作權法第58條允許任何人拍攝、錄影、寫生。因為公開矗立的建築物,很容易就被民眾入鏡,應該允許被以拍攝、錄影、寫生的方式合理使用。

聯合報 記者雷光涵╱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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