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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杉公司訴壹號大藥房侵權被駁

2015/4/22

       對於愛美女性來講,來自臺灣地區的“森田藥妝”面膜也許並不陌生,然而一家公司從正規管道採購該面膜後,放到網上售賣,卻引起了獲得“森田藥妝”面膜獨家網路銷售許可授權企業的不滿,其以侵犯商標權為由起訴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該案原告為上海喬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喬杉公司),被告則是廣東壹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下稱壹號大藥房)和1號店網站經營商紐海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下稱1號店)。
       據悉,壹號大藥房從青島金欣尚健康用品有限公司採購臺灣森田藥妝有限公司生產的“森田藥妝”面膜在1號店銷售,而喬杉公司之前已獲得該產品在大陸的網路銷售獨佔許可銷售權。
       基於這一理由,喬杉公司認為,壹號大藥房未經其許可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1號店經催告未採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權,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12.8萬元。
       壹號大藥房認為,其銷售的“森田藥妝”面膜是從合法正規管道採購而來,有完整的授權鏈,即森田百貨有限公司授權給森田藥妝有限公司,森田藥妝有限公司授權給深圳思薩投資有限公司,而後深圳思薩投資有限公司授權給青島金欣尚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壹號大藥房雖然沒有取得商標許可使用權,但擁有經銷權,且在授權期滿後,已停售相關產品。1號店則辯稱,其已盡到相關審查及注意義務。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壹號大藥房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能認定所售“森田藥妝”面膜為假冒產品,根據“商標權一次用盡原則”及我國現行商標法相關規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喬杉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該案審判長孫黎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所謂“商標權利一次用盡”原則,即對於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之後,無需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以將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給公眾。換句話說,商標權人只有一次控制特定商品的權利,如果法律允許商標權人對特定商品無數次的控制權,顯然不利於商品的流通和價格競爭。
       “比如,經由正規管道售出的‘森田藥妝’面膜,再次銷售時即無需商標權人的再次許可。因此,對原告認為壹號大藥房未經商標權人合法授權即推定是假冒商品的觀點,法院不予認同。由於原告無證據證明壹號大藥房在網上售假,法院也不認同原告關於應由被告壹號大藥房負舉證責任的觀點。” 孫黎表示,儘管我國現行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商標權利一次用盡”,但在國內市場內應該得到執行。商標權利人往往通過商標許可的方式來控制商品的價格和銷售範圍,給予商標權利人過多的保護可能形成價格壟斷和人為分割市場,而貨物自由流動和價格充分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題中之意。

本報實習記者  張  羚  通   訊   員  王治國    作者: 張  羚,2015/3/31,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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