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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法院:完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2015/4/9
據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於(2015)年3月24日轉引自法制日報的報導指出: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專利法執法檢查報告所提有關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報告提出,決賠償低等問題,建議完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該院認為,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難以準確計算,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這是由知識產權本身的無形性和侵權行為的多態性導致的。目前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實際判賠額與當事人請求額和期待目標相差較大,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權利人未能提交或者缺少與確定賠償數額相關的證據;二是立法規則和執法標準本身仍存在有待改進之處。該院提出,以修改專利法為契機,完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建議參照商標法的規定,增加懲罰性賠償制度,針對故意侵權、重複侵權現象設定一定倍數的懲罰性賠償,增強制裁效果;考慮到當前實際,適當提高法定賠償的最高額;強化侵權行為人的文書提出義務,明確規定: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系統梳理司法政策和規則。該院一直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多次在政策性檔中明確政策和規則。下一步,將系統梳理與賠償有關的司法政策和規則,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好賠償問題。具體包括:一是在訴訟中,充分運用證據規則,加大釋明力度,強化當事人舉證,推動並引導當事人在提交證據、質證以及訴訟交鋒中呈現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價值,使侵權損害賠償儘量反映和實現該智慧財產權的真實市場價值。二是探索運用市場假定法、可比價格法、行業平均法等行業或領域通用或公認的分析評估方法,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三是處理好法定賠償與酌定賠償的定義和關係,提高酌定賠償的適用比例,在計算賠償所需的部分資料確有證據支援的基礎上,根據案情運用裁量權確定計算賠償所需的其他資料,酌定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四是對於涉及生產商、製造商等侵權源頭領域的侵權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提高賠償數額。五是充分考慮當前法律服務市場的價格和其他維權費用實際支出,實事求是支持維權合理支出,避免出現“贏了官司、倒賠錢”的不合理現象。
  資料來源: 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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