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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公司英文商標遭爭議

2014/12/5

       本報訊  因認為香港箭牌衛浴有限公司(下稱箭牌公司)在水龍頭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的“ARRQVV”商標,與其在同類商品上申請註冊的“ARROW”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發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樂華陶瓷潔具有限公司(下稱樂華陶瓷公司)的爭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後,箭牌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
       據瞭解,樂華陶瓷公司成立於1997年,主要生產“ARROW箭牌”陶瓷衛生潔具、壓克力浴缸、全銅質鍍鉻龍頭等產品。
       爭議商標為第7858744號“ARRQVV”商標,由箭牌公司於2009年11月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11類排水管道設備、水龍頭、座便器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內,樂華陶瓷公司針對爭議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其認為:首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次,爭議商標是摹仿其在先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另外,爭議商標不具有顯著性,且與其在先註冊的引證商標合法權利相衝突。
       引證商標一為第1354310號“ARROW”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座便器、抽水馬桶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二為第1388533號“ARROW”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水龍頭、龍頭、噴水器等商品上。目前上述兩商標權利人均為樂華陶瓷公司。
       在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後,箭牌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箭牌公司訴稱,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在讀音、字母構成方面均不相同,未構成近似商標。而爭議商標系原告自行設計,具有顯著性與獨創性。
       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為英文字母“ARRQVV”,兩引證商標為“ARROW”,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前3個字母相同,最後兩個字母“VV”同兩引證商標的最後一個字母“W”外觀近似,且爭議商標第4個字母“Q”同兩引證商標第4個字母“O”亦近似,爭議商標無特定含義,兩引證商標中文含義為“箭”,爭議商標同兩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水龍頭、座便器等商品同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座便器、水龍頭等商品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同兩引證商標共存於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 羚)

作者: 張 羚 ,2014/12/2,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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