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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法律風險需規避 智慧財產權宜先行

2014/12/5

       “雙十一”商標事件引發了智慧財產權業界的廣泛討論。阿裡巴巴依法享有“雙十一”注冊商標專用權,但由於“雙十一”這一具有描述性色彩的詞彙本身的特殊性,其注冊商標的禁用權範圍可能會因此受到限制,同時其亦需面臨顯著性退化的問題。有業內人士指出,阿裡巴巴此舉雖然合法合理,但在一定程度上有違互聯網的開放精神。經歷“雙十一”商標事件後,企業應注重提升自身的智慧財產權意識,並加強對自身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

商標專用無可厚非
       注冊商標專用權屬於一種絕對權利,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使不能妨礙社會公共利益。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將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註冊作為商標註冊,正是為了防止公共資源被私權侵佔。“雙十一”字樣並非天然是商務或電子商務的代名詞,而且阿裡巴巴通過大力推廣和廣泛使用使“雙十一”字樣獲得了較高的顯著性,所以阿裡巴巴的“雙十一”商標獲准註冊於法有據。
       但有業內人士指出,當將“雙十一”在作為日期意義上進行使用時,“雙十一”屬於一個詞彙而不是商標。商標權的範圍不能跨越到詞彙和時間這樣的公有領域從而影響公眾利益。雖然阿裡巴巴獲准註冊了“雙十一”商標,但阿裡巴巴無權限制他人將“雙十一”在日期等其他意義(非商標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各類節日、日期屬於公共資源,具有公共屬性,不宜被註冊為商標成為私權被一家獨享。在對此類商標的註冊申請進行審查時,應更多地考慮其作為節日或日期的公共屬性,避免此類商標獲准註冊後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雙十一”標識本身含義為11月11日、“光棍節”“網購狂歡節”等,在中文表達習慣中,11月11日可被簡稱為“雙十一”。在一般公眾的日常使用中,很難排除相關公眾表達日期時對“雙十一”的使用,而此類使用方式並非用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不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亦不構成對阿裡巴巴“雙十一”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依據上述規定,其他電子商務企業在11月11日開展促銷活動時,使用“雙十一”字樣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而雖然未經阿裡巴巴許可,其他電子商務企業不能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與“雙十一”商標,但其可以在不侵犯阿裡巴巴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下對“雙十一”進行合理使用,如可以將其作為11月11日這一日期使用等。
       此外,有業內人士指出,一件標誌在申請注冊商標時雖然不是通用名稱,但在該標誌的使用中卻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失去其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從而由一件商業標誌逐步淡化為通用名稱。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商標註冊人便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該商標,且可能面臨商標被宣告無效。
       “雙11”網購狂歡節雖然是阿裡巴巴首創的商業活動,但很大程度上已成為一項全民狂歡和商業節日。在百度百科“雙十一”詞條中,開篇便指出:“‘雙十一’系每年的11月11日,由於日期特殊,因此又被稱為光棍節。從2009年開始,每年的11月11號,以天貓、京東為代表的大型電子商務網站一般會利用這一天來進行一些大規模的打折促銷活動,以提高銷售額度。成為中國互聯網最大規模的商業活動,光棍節的重要性因為聯繫到購物節而更受人們關注。”這個詞條釋義與人們的日常經驗吻合,阿裡巴巴實際上樂見並推動著“雙11”變成一種新的網路民俗,但一方面這會給“雙十一”更多的內涵和吸引力,另一方面為其商標管理增加難度,為“雙十一”商標帶來淡化風險。

權力濫用有違公平
       目前,“雙11”已演變為全民娛樂節和購物節,在“雙11”網購狂歡節期間,越來越多的線上和線下商家紛紛參與到瘋狂的促銷大戰中。
       而隨著京東商城、蘇甯易購等電子商務平臺的不斷壯大,電子商務市場目前已呈現分食之勢。“雙11”促銷是阿裡巴巴一年一度的“重頭戲”,對於其電子商務市場份額的佈局起著關鍵性作用。阿裡巴巴憑藉其“雙十一”商標開展的維權行動,在一定意義上排擠了其他電子商務企業“雙11”促銷活動的廣告影響力,從而達到打壓對其市場份額構成威脅的電子商務企業的目的。
       據悉,在阿裡巴巴發出引發這場“雙十一”商標事件的通告函後,京東商城、蘇甯易購等電子商務企業被迫緊急更換“雙11”促銷活動的看板、宣傳海報等。阿裡巴巴這記“重錘”,打亂了其他電子商務企業的“雙11”網購促銷活動的行銷策略和節奏。
       有業內人士指出,注冊商標專用權在一定意義上帶有壟斷性質,阿裡巴巴厘用其享有的“雙十一”注冊商標專用權,打亂了競爭對手的相關促銷活動部署和節奏,從而使得阿裡巴巴的相關促銷活動佔據了先機。而開放是互聯網精神的核心,從這個角度講,阿裡巴巴的做法違背了互聯網的開放精神。
       “從品牌保護的角度看,阿裡巴巴先發制人將‘雙十一’商標進行防禦性註冊,有利於規避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但如果由此禁止其他競爭對手使用,便有濫用智慧財產權和壟斷之嫌。”有業內人士表示,“雙十一”商標事件也為其他電子商務企業敲響了警鐘。阿裡巴巴將“雙十一”申請註冊為商標無可非議,阿裡巴巴本身也沒有事先通告的義務,並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通過“雙十一”商標的註冊申請後會進行公示,其他電子商務企業未及時注意並採取相應對策,因“雙十一”商標事件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己負責。

作者: 王國浩,2014/12/2,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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