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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他人「得利」 影視公司爭商標勝訴

2014/10/24

中環集團旗下著名影視發行商「得利影視公司」(6144),因不滿另家科技公司「得利雲端科技」使用「得利」為公司名稱,認為對方惡意攀附商譽,憤而提告,士林地院認為得利影視2006年時已註冊商標,且雙方的經營業務具有關聯性,因此判得利影視勝訴,得利雲端科技不得繼續使用「得利」作為公司名稱。

 

得利影視主張,該公司自1995年開始使用「得利」經營電影製作業及發行業,2006年註冊商標,已為一般消費者眾所皆知,但對方公司一開始叫「得力」,去年才改名「得利」,分明刻意混淆消費者。

 

得利雲端科技則主張,自身經營雲端服務,旗下有金融、交通等服務平台,屬於科技型業務,與對方經營的媒體業並不同。

 

法官審酌,得利影視是上櫃公司,認為得利影視註冊的商標「得利」為著名商標,而得利雲端未取得對方同意,逕自改成同名,動機可疑。又在數位科技匯流的潮流下,兩者經營的業務在市場中具有關聯性、擴展性,認為得利雲端使用同樣的公司名稱將減損得利影視的識別性,因此判得利影視勝訴,全案可上訴。(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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