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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3期-|商标剧场|著名艺名/姓名之商标审查──那些法条上没说的要件【张甘颖 商标专员】

2021/10/27

剧情案例

    「阿美」家的小吃店已传至二代,至今仍是无名小吃店,阿美想发扬长辈的祖传秘方进行企业化连锁品牌经营,设计商标势在必行。

    经检索后,「阿美」商标已有人注册而必须另觅名称。由于阿美是家中么女,虽然现在已经三十岁了,仍然被所有家中成员昵称为「阿妹」。

    问:阿美可以将「阿妹」注册成商标吗?在艺名「阿妹」著名以前,阿美就一直是家族的「阿妹」,恰好与张惠妹的艺名相同,难道不能申请商标吗?

 

法律要件

    商标「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艺名、笔名、字号者,不得注册。但经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为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3款所明定。其要件为:

一、须为「著名」之姓名、艺名、笔名或字号:

    因姓名、艺名、笔名或字号相同者所在多有,仅限于达到「著名」程度者,方有适用。

二、「他人」限在世的自然人:

    本款旨在于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因此,历史人物的肖像或已逝著名人士的姓名、艺名、笔名、字号等,因其人格权业已消灭,非本款保护之范围。

三、未经他人同意:

    他人对自己之人格权如何利用,得以债权契约同意申请人注册商标,此与人格权不得抛弃或让与并不相悖。

核驳案例

    为了解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3款在审查实务上的操作,笔者参考了申请人曾经积极陈述意见争取商标注册,但最终仍核驳注册的案例,相信如此更能窥知那些法条上没说的审查要件。

一、「坂茂」商标

    申请人虽提出商标名称之设计缘由系发想于「坂居涂料工程行」,然审查委员指出「坂茂」真实含义之判断标准应以社会一般通念认定,尚难将申请人之主观发想缘由纳入考虑,且姓名之知名程度,本得参酌国内外之报章、杂志或电视等大众媒体数据,而非以审查人员之主观知悉与否来加以认定,故综合所有得奖新闻及建筑作品介绍、「南投纸教堂」、「台南市美术馆」建筑作品在我国的知名度、传记出版等等资料认为,相关消费者无从得知申请人主观上对该商标之设计缘由,故应以社会一般通念观点,最终认定「坂茂」一词系属他人之著名姓名,核驳该商标之注册申请[1]

二、「Lily Rosee+莉莉萝丝+」商标

    申请人指出LilyRose系欧美人士习见之姓名,并非指称法国著名女演员及模特儿「莉莉萝丝.美乐蒂.戴普」(Lily-Rose Melody Depp),然审查委员考虑莉莉萝丝.美乐蒂.戴普本人之著名程度,将两字组合后使用于指定之香水、化妆用具等商品,将有致消费者联想为其本人所代言之相关产品,是有致消费者与莉莉萝丝.美乐蒂.戴普本人产生连结,最终仍予以核驳[2]

三、「凯特公主Kate Princess及图」商标

    申请人虽主张「凯特」、「KATE」为人名亦为日本漫画及其衍生作品人物,而「公主」、「PRINCESS」喻为清纯可爱高贵气质的女生,且有「凯特女王 KATE QUEENS」商标前例已经核准注册,但最终审查员仍认「PRINCESS KATE经媒体普遍使用后已经创造了其与凯特王妃的密切联系,已为消费者普遍认知,是以本案仍予人有指涉英国凯特王妃著名名号之寓目印象,最终仍予以核驳[3]

四、「E VANKA 伊凡卡」商标

    审查员认为,图样上之「伊凡卡」予一般消费公众之认知,会直接联想为美国总统之女儿伊凡卡·川普。经查伊凡卡·川普是美国商人、电视名人、名媛、作家和模特,现任美国总统助理,是名媛伊凡娜·川普和美国现任总统唐纳·川普所生的长女,在本件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堪认于国际间已是公众所知晓之人物。而本件商标上之「E VANKA」与美国现任总统之女儿「IVANKA」之前缀拼法虽有异,但发音上极为相近,故以「伊凡卡」结合「E VANKA」,整体与消费者之寓目印象仍会指向伊凡卡·川普(Ivanka Trump)本人,从而申请人未征得其同意,径以「E VANKA 伊凡卡」作为本件商标申请注册,自有前揭法条规定之适用[4]

五、「Blackmamba设计字」商标

    该商标虽然顺利注册,但遭到著名商标权人提起异议最终遭撤销注册。笔者推测因为在网络检索数据上,主要是指向「黑曼巴蛇」之介绍,故顺利注册,但注册后遭到美商柯比公司提起异议。被异议人主张其系代表台湾参与国际赛事之知名赛车手,车迷以「赛道上的黑曼巴」、「Mr. Mamba」昵称,「黑曼巴」、「Mr·Mamba」为被异议之艺名,故而提出该商标申请。惟审查委员及法院均认商标权人所举之证据数据,仅一纸网络社群数据,且对被异议人之采访文「赛道上的黑曼巴,Black Mamba 旋风正式来袭」一文正是以「NBA前湖人队球星Kobe Bryant,被誉为是球场上的『黑曼巴』,那如果是赛道上的『黑曼巴』呢?」将客观上「Black Mamba」指向「Kobe Bryant」之消费者认知,引用于指称申请人为赛道上的黑曼巴,故商标申请注册时「Black Mamba 黑曼巴」客观上仍可能指涉他人著名之艺名,终将该商标之注册撤销[5]

审查实务观察

    由前揭案例可归纳出,审查实务上系以社会上一般通念客观认定作为判断标准,为达该目的,审查人员可以甚至是应当参酌国内外之报章、杂志或电视等大众媒体数据始能判断「客观上」之真实含义或是否符合「著名」之要件,否则,将陷入以审查人员个人是否知悉或申请人之主观发想由来作为标准。

    此外,虽然本款立法目的虽然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且消费者是否会混淆或误认并非本款规定之要件,但参考实务上核驳理由可以发现,审查实务上仍然将消费者可能联想到产品代言(而产生混淆或误认)纳入考虑,故实际操作上本款寓有「保障消费者利益」之目的在内。

    最后,「著名」之程度为何?笔者认为,个案操作上需综合考虑著名姓名、艺名、笔名或字号在现在市场上的客观使用/多角化经营情形,以及该词汇的识别性情形,特别是习见的昵称,消费者普遍未将之与特定人物对应的情形下,著名程度之要求应更高,且保护宜限制在相关市场上,否则恐有过度保护著名笔名或艺名之嫌。

结语

    了解实务做法后,回到本文虚拟的剧情案例。2008年起张惠妹以「阿密特」之姿大胆尝试、突破自我并且以国际演艺事业发展为主要,已逐渐不再使用中文「阿妹」,至今检索系统上仅余第1825类继续注册有效,其余许多类别均已到期未延展而消灭。虽然「阿妹」至今仍然可能指涉其著名艺名,但综合考虑张惠妹似以经营「阿密特(A-MIT)」及「AMEI」为主要,「阿妹」识别性又较弱,且张惠妹在餐饮类商品或服务上始终未顺利注册(其在第43类之商标申请案已因近似理由而核驳处分确定),应可认餐饮类商品或服务上之商标含「阿妹」文字应无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3款之适用。惟由于「阿妹」商标有其他近似前案,建议阿美还是需要与商标代理人个案讨论注册可能性及修改方向,待与前案作出区隔后才有较高的注册机会。

 

[1] (107)智商20789字第10780673380号核驳第T0393502号核驳审定书。

[2] (108)智商20821字第10880590320号核驳第T0400429号核驳审定书。

[3] (108)智商20849字第10880018610号核驳第T0394395号核驳审定书。

[4] (108)智商20847字第10880005470号核驳第T0394253号核驳审定书。

[5] (107)智商40268字第10780730390号中台异字第G01060114号异议审定书;智慧财产法院108年行商诉字第78号行政判决,并经最高行政法院于109 0709109年裁字第1092号裁定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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