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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33期-是恶搞他人商标还是恶搞自己?谈商标戏谑仿作【张甘颖 商标专员】

2021/10/15

    又到了万圣节营销期间,不免再度想到流泪香奈儿的戏谑仿作案例,您,今年还要再恶搞他人商标吗?

    事实上,我国商标对戏谑仿作议题,从2010年娇蕉包到2014年流泪香奈儿后逐渐沉寂,直到2020年发生「My Other Bag」一案,又再度开启议题之讨论,2021225日台湾商标协会(TTA)举办的大师讲堂便以此为题举办讲座。

    打算恶搞他人商标之前,一定要来看看这个经典的法院见解:智慧财产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

 

判决见解摘录

一、国外戏谑仿作判决在我国法上之地位:

    外国法院判决所示之见解,虽得作为法理予以参考,惟外国与本国之法制未必相同,且基于商标法属地主义之原则,仍应就使用人在我国实际使用态样,依我国商标法之规范,具体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

 

二、国外法院承认之戏谑仿作商品可否授权?

    商标合理使用系一种「抗辩」而非「权利」,即商标使用人用以抗辩其使用行为不受商标权效力之拘束,以阻却侵权行为成立,惟使用人对于其所使用之商标图样,并未享有商标权,也无权再授权他人,纵使MOB公司在美国案提出戏谑仿作合理使用之抗辩,为美国法院所采纳,亦不表示MOB公司有权再授权他人在我国境内使用。因此,「许可协议」不得作为被合法使用之正当权源。

 

三、美国商标戏谑仿作合理使用之要件:

    MOB案判决揭示成立商标戏谑仿作合理使用,须符合之要件为(法院判决指出之二要件,本文认为可拆分为三要件)

  1. 1. 必须清楚传达「与原作没有任何关系」的讯息,而无欲混淆消费者或搭商标权人商誉便车之意图;
  2. 2. 使用行为本身使原作与仿作间产生有趣的对比差异,表达出戏谑或诙谐的意涵或论点
  3. 3. 前述戏谑或诙谐的意涵或论点需为消费者立可察觉

 

四、商标戏谑仿作在我国是否适用?

    在我国商标法之规范下,主张戏谑仿作合理使用可以提出之抗辩有二:

  1. 1. 非商标法上「商标之使用」行为:使用的方式仅系戏谑诙谐之言论表达,并非将他人之商标作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务来源之标识。
  2. 2. 使用商标之行为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也就是说,倘若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而破坏商标辨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则已构成侵害商标权之行为,就无法借口商标戏谑仿作而免责。

 

五、应依商标属地主义原则考虑我国消费者认知

()实际使用方式考虑

    其营销系争商品之广告文宣并非如其所宣称系要求「平价」、「环保」,向大众表达「社会省思」意识等,而系使用「最值得珍藏的名牌气垫粉饼」、「经典时尚」、「名媛」等用语,使相关消费者容易将系争商品与系争商标之精品形象产生联想,有混淆消费者及搭上诉人商誉便车之意图,并非善意。……,由被上诉人系争商品设计方式及广告文宣内容观之,被上诉人不但未清楚表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的讯息,反而展露欲混淆消费者及搭上诉人商誉便车之意图

()文化及民情考虑

    戏谑或玩笑与一国之语言、文化、社会背景、生活经验、历史等因素有密切关系,本国人对于外国人常见之笑话,就算能了解其字面上的意思,也未必能领略其中的幽默意涵,且戏谑或玩笑中所含之幽默成分,有时必须由听者经过一定之推论、思考的过程,才能领会其中笑点何在,而商标图样是否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往往决定在相关消费者看到商标图样那一瞬间之立即反应(不需要经过太多推理及思考),是否会与其他之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同一或有关联之印象。

    因此,对于我国相关消费者而言,其生活经验中从未见过平价车或老旧车的保险杆上张贴「My Other Car …」之类笑话,实难对于系争商品上标示之「My Other Bag」字样产生任何好玩、有趣之笑点。

 

六、商标戏谑仿作与商品的关联性

    被上诉人将美国MOB 案肯认MOB帆布袋是戏谑仿作之判决,延伸到与帆布袋属性显有不同之粉盒、小束口袋、手拿镜商品,使得「My Other Bag …」玩笑原本设定以平价帆布袋与昂贵LV手提包间的对比、矛盾所产生之诙谐、揶揄之意涵,因产品不同而无法产生连结

    故本件商品为粉盒、小束口袋、手拿镜商品,与美国MOB案之MOB帆布包的属性不同,系争商品未能传达任何戏谑或诙谐之意涵或论点,且由被上诉人使用系争图样的方式整体观之,已造成我国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

(图片来源:智慧财产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表及附件)

结语

    根据以上「My Other Bag」一案的判决精华,当我们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时,侵权行为就已经成立,只是在被控告侵权的诉讼中,可以主张商标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合理使用他人商标的使用人只是拥有抗辩权,不但未享有商标权,也无权再授权他人!

    虽然,消费者对于恶搞他人商标的商品可能不会产生来源混淆误认,但在我国商标法上要成功抗辩合理使用必须:使用他人商标「非属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也就是说,恶搞他人商标的合理使用方式必须是仅仅系为了戏谑诙谐之言论表达,而非将他人商标作为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然而,使用人之所以会想要在商品或服务上恶搞他人商标,目的除了意在让消费者会心一笑以外,通常同时也希望搭便车增加销售而将他人商标作为表彰来源的标示。更何况,商标权人自己也很有可能在万圣节期间推出限定商品或联名商品,消费者实际上确实很有可能产生来源混淆误认。因此,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恶搞他人商标其实很难主张单纯是戏谑之言论且无混淆误认之虞,商标法上成功主张戏谑仿作的空间虽然不是没有,但极度渺茫。

    在「My Other Bag …」中特殊而值得留意的是,戏谑或玩笑与一国之语言、文化、社会背景、生活经验、历史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因此,国外的戏谑可能对国内消费公众而言无法察觉或认为一点也不好笑,而且必须留意戏谑玩笑与商品间的关联性,可能在不同商品上就无法体现或体现出不同的戏谑之意。虽然各国商标法已经因为国际化参与流通及条约签署而趋同,然而,商标属地的大原则仍然影响着各国审查实务,合理使用只是法庭见的侵权抗辩事由,冒着被告风险恶搞他人商标恐怕最终只是恶搞自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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