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

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32期-如何保护企业营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李翰承律师;郭峻诚律师】

2021/9/17

壹、前言

    现今实务上发生公司遭其内部员工窃取营业秘密后带枪投靠其他公司之事件频传,此举造成公司损失惨重,诸如台积电、中石化、联咏科等知名企业均曾发生过,如何在事前做好防范工作成了各大企业首要目标,势必需投入相当资金及人力来保护企业之营业秘密。由营业秘密法第2条可知,营业秘密保护要件分为三要件,1.秘密性2.经济性3.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本文仅限缩讨论当企业有何种具体作为时,对于法院认定上是否符合合理保密措施要件。

 

贰、何谓「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

一、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诉字第24号刑事判决指出:「营业秘密法第2条所谓「合理之保密措施」,系指营业秘密之所有人主观上有保护之意愿,且客观上有保密的积极作为,使人了解其有将该信息当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采取之保密措施必须「有效」,方能维护其信息之秘密性,惟并不要求须达「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财力,依其信息性质,以社会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术,将不被该专业领域知悉之情报信息,以不易被任意接触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达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例如:对接触该营业秘密者加以管制、于文件上标明「机密」或「限阅」等注记、对营业秘密之数据予以上锁、设定密码、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访客接近存放机密处所)等综合判断之,而是否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签署保密协议为必要,若营业秘密之所有人客观上已为一定之行为,使人了解其有将该信息作为营业秘密保护之意,并将该信息以不易被任意接触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当之,反之若签署保密协议,惟任何人均得轻易接触该等信息,纵有保密协议之签署,亦难谓营业秘密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本院105年度刑智上诉字第11号判决参见)」。

二、揆诸上开说明,客观上应有保密之积极作为时方才符合该要件,倘若仅单纯签署保密协议书,惟系争营业秘密得轻易于公司内部流通,即难谓客观上已尽了保密之积极作为,仍需有针对系争营业秘密之其他积极作为,不过该积极作为应做到何种程度仍需倚赖实务判决所做出之具体认定,判决讨论详如后述。

 

参、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103年度重劳上字第31-可以把计算机账号密码贴至于计算机旁边吗?

一、与本篇相关之原因事实:

(一)遭泄露方主张:「伊在有安装STP-Link软件之计算机所放置之维修区入口处架设摄影机以监控人员进出,进入维修区需刷卡、输入密码,伊另张贴警告标志,严格禁止非相关维修必要人员接近维修区,又在维修区室内架设摄影机监控该软件之使用,人员须键入使用者账号(工号)、密码才可登入计算机,开启STP-Link后,须登入另一组密码才能够使用该软件云云,并提出照片为证(重劳诉卷第159167页)。」,据此,遭泄露之公司所做之积极作为系将安装软件之计算机(营业秘密)于入口处架设摄影机监控人员进出,并设置刷卡机极密码,更贴有警告标志严禁非必要人员进入,看似做了滴水不漏的保护,惟却疏漏了一件事情,遭泄漏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参下()所述)

(二)泄漏方主张:「又上诉人将计算机账号及STP-Link密码(即SEIKOSEIKIVP)贴在计算机旁公示等语。」,本件遭泄漏方公司直接将账号及密码贴在计算机旁边,泄漏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之一,不难发现不少公司会将计算机使用之账号密码以便利贴方式黏贴于计算机旁,此举是否会影响法院对于积极作为之判断详如后述。

二、法院认定理由之一:「但上诉人对于该账号(工号)及密码并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无从防止不特定人查知后登入使用。⋯⋯对于STP-Link软件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云云,洵非可信。」,遭泄漏方公司将计算机账号密码贴在计算机旁之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之理由之一,企业于管控内部有营业秘密重要信息之计算机等设备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账号密码贴至于计算机旁之行为,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之原因之一。

 

肆、结论

    综上所述,当企业之营业秘密遭泄漏时,立于企业界领先之优势地位将可能一举被超前,倘若又未建立完善保密措施而受到败诉判决,亦会对团队士气带来严重打击。

    法院认定对于营业秘密保护之合理保密措施上,人员、环境、内容之管理均有一定程度之要求,企业势必需耗费不少之成本,为防免企业自认为做到完善的保密措施时,却遭法院认定有疏漏之情事,透过建立整套完善的营业秘密保护网,做好预防之工作,当不慎发生泄漏营业秘密时,仍得于法院取得有利判决,获得损失之赔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