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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32期-大陆商标含繁体字行不行?兼谈商标设计字体的规范使用【冠中商标部】

2021/8/13

前言

    2019年起大陆商标申请时常遇到含有「繁体字」之商标被以「标识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理由予以驳回。究竟大陆商标若以「繁体字」提出申请,是否属于不规范汉字?是否必须改为简体字始得注册?又是否有设计字体注册的空间?

法律规定

    大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不良影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上的不良影响,而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不规范使用成语,即归属于「文化」上的不良影响。

    其理由系基于:倘若准予不正确/不规范使用的成语或汉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将对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亦不利于语言历史文化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特别是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词汇的认知。

驳回案例

    藉由实务案例可以更正确理解前述法律规定的标准,例如:

 

 

结语

    根据中国大陆官方对于管制汉字规范使用之理由可知,系由于商标图样上的文字承载着语言历史文化功能,为了避免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的认知而来。

    然而,中国文字的演变已经上千年,包括甲骨文、小篆、大篆、隶书、行书、草书等等,字形并非一陈不变,现今消费公众已经少见且少用的「丄」、「丅」、「竜」等字,仍有注册案例而为大陆官方所接受。申请人似亦有使用艺术创意字之空间,例如第15607227号「中原食品网 WWW.ZYSHIPINW.COM」中的「食」字及前揭第16145908号「童童及图」商标中的「童」字,均未遭官方认定属于不规范汉字。然而,艺人庾澄庆为所欲为音乐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2880268「哈零食 HARLEM'S」商标状态显示20210708日驳回通知发文,推测原因恐怕正是基于「哈」设计字将一横改为两点的缘故[1](见下图一)

     那么,台湾惯用书写的繁体字呢?两岸间就文字使用习性虽然有繁、简体的区别且各自颁布规范书写方式,但两岸消费公众同时认知繁体与简体字并识读无碍者,所在多有,繁体字之注册并无误导公众或未成年人认知之问题,大陆官方公开的商标检索系统亦显示,已有诸多繁体字商标注册案例。参照历史文化因素,「繁体中文」系延续中国隶楷书字体而来,并非不规范汉字,更非前揭案例所示之错别字,台湾商标局曾于2019年说明其将尝试透过两岸交流场合,建议陆方综合评估,「适度放宽」对「繁体中文」字样申请注册的限制,以维护台湾申请人权益[2]

    事实上,大陆商标实务上不乏繁体字商标的注册案例,或许是大陆近年来因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扩编商标审查员设立多个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不熟悉繁体字之审查员增加,导致繁体字商标的申请人比以往更容易收到基于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之理由而驳回,且创意设计字空间更为狭窄,虽然可能因此增加繁体字商标的注册成本,然而,倘若在大陆市场上会使用繁体字商标,努力争取注册仍有其必要性,申请后将需遵照审查员要求补正提供写法出处,或在收到驳回后提起复审尝试,惟毕竟大陆国知局「适度放宽」繁体字注册之范围及标准为何?未见相关审查标准公告,应属个案审查员之权限,倘若业者有使用繁体字知需求,当尽力争取合法注册,有助于未来使用商标时降低争议。

    当然,减少商标注册成本及避免争议之不二法门系将大陆市场之商标一律以简体字规范书写方式提出申请,惟未来商标使用就会建议按照注册图样的文字书写方式进行使用,以免遭到三年不使用撤销。事实上,注册简体字并使用简体字商标可以避免后续市场上使用繁体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3]之争议,也符合大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及文字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之政策[4]。相反的,企业应留意,在商标顺利注册繁体字后,仅在使用该商标图样时可以使用繁体字,其他广告或招牌文字仍应使用规范汉字(简体字),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以及责令改正之经营成本及法律风险。

 

[1] 台湾商标审查上并未将创意设计文字列为禁止注册事由,相同的「哈零食设计字」在台湾已于61日及716日顺利注册公告。(见下图二)

[2] 2019年度商标法令倡导说明会问卷调查意见汇整表(高雄场)

[3] 注册商标含繁体字在市场上使用虽属正当,惟实务恐怕仍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而存在行政处罚及责令改正之风险:

第十三条规定:「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招牌、广告用字;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七条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文物古迹;  ()姓氏中的异体字;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4] 虽然《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207月废除(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007/t20200716_319829.html),然而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仍受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各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等规范,因此,广告语言仍应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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