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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3期-浅谈韩国设计专利审查制度【张映婷 国外部专员】

2021/12/13

 

设计专利之定义

 

    设计可以定义为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与产品、广告、图形和多媒体设计相关的视觉传达创作,以及与生活空间或环境相关的环境设计。《韩国设计保护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外观设计,是指物品中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结合,其透过视觉而产生美感;因此,外观设计可以根据能被一般消费者独立交易之客体,须有固定形态且为动产来定义,以下将简单介绍设计专利。

 

设计专利之审查制度

 

    韩国专利局为响应申请人加快外观设计注册程序的要求,KIPO 修订了该法案,自2020121日起,通过形式审查后,KIPO会进行一般实体审查(SES)。但针对部分时尚性强、生命周期短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施「部分审查制度」(PSES),即仅审查产业利用可能性、是否为国内周知的形状、形态的容易创作性等,以加快审查时程。

 

一般实审制(SES)

部分审查制度(PSES)

申请范围

无限制

只限于部分类别

审查范围

审查全部的授权条件,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通过形式审查即可注册领证

异议申请

优缺点

专利稳定性强,但周期长,费用较高

专利稳定性相对较弱,但周期短,费用低

 

「一般实审制度」(SES)

 

一般实审制度(SES)之早期公开

 

    申请人可要求外观设计于官方「外观设计公开公报」上公开。然而,若申请人已收到最初核准或拒绝申请的最终决定,则不得提出此类公开请求,一旦外观设计申请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提交与外观设计可注册性相关的信息以及任何支持证据。

 

一般实审制度(SES)之审查

 

    提交申请至韩国知识产权局后,审委将检查其是否符合所有必要的形式要求,一旦申请满足形式要求,KIPO 将给予申请日与申请号,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审查程序与专利申请相同。

    然而无需提出实审请求,外观设计申请将按其申请日的顺序自动进行实质审查。从申请日起算,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加速审查:

a.申请人以外的人在申请案早期公开后,被认为以商业或工业用途实施外观设计申请中所保护的创作;或者

b.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认为有必要紧急处理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

 

    依据《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之注册应符合法案中的外观设计定义:「物品中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这些的任何组合,可以在视觉上产生审美印象」并满足产业利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此外,不得为该法第 24 条规定的任何不可注册的设计,例如:扰乱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设计、与公共组织的旗帜、国徽或徽章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容易与他人业务相关的物品混淆的设计,或仅由确保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构成的设计等。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外观设计在其申请日之前已被申请人本人公开或知晓或实施,只要该外观设计申请在公开后的12个月内提交,则仍被视为具有新颖性,拟利用前项规定的申请人,应提交说明其主张丧失新颖性例外的意图,并自申请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证明相关事实的文件。

 

一般实审制度(SES)之注册

 

    实质审查后,SES 下的外观设计申请并无公告后异议期的规定。但会公告于官方「SES下的外观设计注册公报」。

 

「部分审查制度」(PSES)

 

PSES下的多重设计申请

 

    PSES的设计,申请人可以最多 100 件的外观设计申请,这些设计须属于韩国外观设计注册产品分类的同一类别,并在PSES申请案中注明外观设计编号,其申请所需的文件,与一般实质制相同。

 

部分审查制度(PSES)的设计专利权之审查

 

    PSES所需的文件,例如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和图示等,与实审查制相同。

    PSES 适用于流行趋势敏感且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例如:洛迦诺分类表第1类食品产品、第2类服装和时尚产品、第3类旅行用品/行李箱和阳伞等产品、第5类纤维/床单和织物产品、第9类包装和运输容器等产品、第11类装饰品产品、第19类文具/办公用品和美术材料产品。

 

    设计专利若涉及以下事项,审委将发出核驳通知:

a. 与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b. 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

c. 可能导致与他人业务有关的物品发生混淆的外观设计

d. 构成产品的主要形状仅仅是实现该产品的功能所必不可缺的外观设计

 

    如果审查员发现存在上述缺陷,审查将发出核驳通知,并给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修改的机会。

 

部分审查制度(PSES)之注册

 

    尽管经PSES的申请案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但其与SES下的权利效果相同,并且专有期限皆为自申请日起20年,然而,对于在 PSES 下注册的外观设计,任何一方,不仅仅是利害关系方,可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的异议期内提出授权后异议,异议理由与SES注册要求相同:新颖性、创造性、产业利用性和其他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事由。

    异议期结束后,无效审判只能由利害关系方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及上诉委员会提出,这与在 SES 下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无效审判相同,故不符合要求的 PSES 下的注册权利将通过核准后异议或审判被取消或无效。

 

结论

 

    目前欧洲、澳洲与中国采用非实质审查制度,而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为实审制并允许请求加速审查,在韩国分为一般实审及部分实审,且可要求加速审查,若符合条件审查结果将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到两个月内发出,在引入这种缩短审查时程的制度后,从 2019 12 月到 2020 3 月上旬,在韩国有1,200 多项外观设计大约于 10 天内取得注册(如果有关于形式上的审查意见发出会在大约一个月内),与 2019 年初同期注册的设计数量相比,注册的外观设计数量增加了 2.4 倍。由此可见实时的外观设计注册已是全球趋势,而韩国部分审查制有助于避免时尚行业设计的快速转变而导致的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许多企业和设计师将能够更有效应对设计侵权。

 

数据参考:KIPO https://www.kipo.go.kr/en/Main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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