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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5期-欧洲单一专利及单一专利法院简介【吴佩伦 国外部专员】

2022/6/15

前言

    想要在欧洲获得广泛专利保护及争端解决的使用者,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了一个具有成本效益且程序简便的选择,此制度预计将会在今年下半年开始运作,至迟应该也会顺利于明年初开始运作。

    单一专利制度的两大基石是「单一专利(UP)」及「单一专利法院(UPC)」,将补充并强化现有集中式的欧洲专利核准制度。为了帮助专利申请人早日采用单一专利,欧洲专利局决定引进过渡措施,将欧洲专利转为单一专利,适用对象是已进入核准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且单一专利法院可望在年底前进入营运,相关议题值得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持续关注最新进度

何谓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 (UP)

    即「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 (EPUE)」,是一项涵盖24个欧盟成员国的新制度,但是沿用原本欧洲专利申请的架构,并非指提交一种新的单一专利申请案。单一专利将以现有的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为基础,因此专利申请、专利检索报告和审查阶段,皆与欧洲专利相同。在欧洲专利核准后,专利权人将可请求单一效力,从而在多达24个欧盟成员国获得单一专利的统一保护,而无须另外指定进入国家并提交保护生效程序。

单一专利所涵盖的司法管辖区

    目前参加单一专利的24个参与国有: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

    其中17国已批准协议并完成生效程序: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 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截至20225)

    欧盟国家中仅西班牙、克罗地亚二国确定未参与单一专利,另外,波兰虽有参与单一专利,但不会加入单一专利法院协议,英国脱欧后已撤回批准。

法律框架

  • 区域性加强合作之欧盟专利保护规则(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
  • 区域性加强合作之欧盟单一专利翻译处理规则(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1260/2012)

主要特点

1. 以已核准之欧洲专利为基础

    单一专利以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审理的欧洲专利为基础,不会影响欧洲专利局的日常检索、审查和核准程序。欧洲专利核准后,可以在24个单一专利参与国请求单一效力。单一专利不会取代欧洲现有的专利保护途径,而是成为国家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外的另一种选择。

2. 欧洲专利局的一站式服务

    欧洲专利局将审查专利权人提出的单一效力请求,并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注册单一专利。

3. 简单的单一效力请求

    专利权人可选择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经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程序通过公告后,即可在最多达24个参与国获得单一专利的统一保护,并且提交单一效力请求无需官费,大大降低现今制度的管理复杂性,和进入各国生效欧洲专利保护的成本。

4. 单一的专利登记簿

    欧洲专利局将提供一个新的单一专利登记簿,其中将包括与单一专利相关的法律状态信息,例如授权、转让、限缩、撤销和失效。转让和授权可在单一法律制度下向欧洲专利局集中登记,而不需逐国办理多次登记,但转让必须包裹全部参与国,无法分割处分。

5. 单一的年费

    仅需每年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年费,而不需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支付年费,并按照各国不同的年费规定(例如有些国家第5年才开始缴纳),对专利权人在费率、时间、付款方式和代理方面大有裨益。

申请单一专利的步骤

1. 向欧洲专利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案,欧洲专利局将和现行欧洲专利申请一样经过检索及实体审查。

2. 欧洲专利核准后,在公告日起1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单一效力请求。

3. 需在生效的每一个参与国维持同一专利范围。

年费

    为了维持单一专利,专利权人每年必须缴纳年费。鉴于传统欧洲专利,须向不同国家专利局支付金额不同的年费,特别是各国可能有不同的缴费期限,单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只需在单一的法定期限前,向欧洲专利局使用单一货币缴纳一笔维持费,大大简化管理和经济成本。

    单一专利的年费设定,为2015年欧洲专利前四大指定国年费之总和,因此若采用单一专利系统,进入国家阶段的年费费用最多是四国总和,但专利保护涵盖所有单一专利生效国。

总成本

    传统欧洲专利的总成本包括进入各国产生的官费、翻译费、国外代理人服务费和后续各国的年费,这些成本相当可观。

    就总成本而言,单一专利比传统欧洲专利进入24个参与国中的四个成员国便宜一些,四个国家是目前欧洲专利统计出来欧盟国家的平均进入数量。因此,如果传统欧洲专利需要进入的国家/地区数目越多,单一专利的成本效益就越高。

翻译安排

    在单一专利生效后六年的过渡期内(若机器翻译效果未臻理想,最长可延长至12年),专利权人须提交一份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完整翻译,即:

  • 若专利說明书为法文或德文,须翻译成英文;
  • 若专利說明书为英文,则翻译成欧盟成员国的其他任一官方语言。 

    翻译必须与单一效力请求一起提交,但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缴领证及公告费用时,欧洲专利局已要求将请求项翻译为其他两种官方语言(3种官方语言为德英法),所以若选择其他两种语言中的一种进行翻译,则在提交单一效力请求时,只需要额外翻译说明书,请求项的翻译可以重复使用。

    6年过渡期届满后,选择单一专利时不需要再提交说明书翻译。

单一专利何时才会生效上路呢

    建立单一专利制度的欧盟法规(No 1257/2012 No 1260/2012)已于2013年生效,但仅适用于单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生效之日,20221月奥地利完成单一专利法院协议暂行议定书(PAP)交存程序,该协议的试行阶段正式启动,欧洲单一专利法院(UPC)的设立进入最后准备工作,预计在8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待德国交存批准书,该协议将于德国交存之日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因此单一专利制度可望于2022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在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或之后授予的任何欧洲专利均可申请单一专利。最初,单一专利可能不会涵盖所有参与的24个成员国,因为在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时,可能还有一些成员国尚未批准,而是之后才陆续批准,因此可能会有不同代的单一专利,具有不同的地域覆盖范围(例如第一代单一专利可能仅在17个欧盟参与国获得保护)。无论在单一效力注册之日后是否还有其他欧盟参与国批准单一专利法院协议,各代单一专利的覆盖范围都将保持不变(也就是之前的单一专利无法回溯适用更多成员国)

    单一专利制度生效后,专利权人可自由选择使用现行传统欧洲专利制度进入各指定国,或利用单一专利制度同时在多国获得保护,亦可并用二制度,一方面利用单一专利制度取得参与国保护,另一方面同时采现行制度,各别进入其他非单一专利之欧洲专利会员国,如此也相当于取得欧洲专利所有会员国之专利保护。而在单一专利生效前取得核准的专利权人,只能循现行制度,指定进入个别国家取得保护。

过渡措施

    为鼓励申请人尽早采用单一专利,欧洲专利局宣布了两项过渡措施,适用于已进入核准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案。过渡措施将在德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并于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终止,这段期间称为日出期(Sunrise Period)。据估计,德国将在2022年下半年交存批准书,过渡措施的实际实施日期将公布在欧洲专利局的网站上。

单一专利法院

    单一专利法院是欧盟的一个全新诉讼系统,允许透过单一判决来执行、捍卫或撤销欧洲专利,该判决将在所有单一专利的参与国(已批准单一专利法院协议)有效。随着欧盟成员国陆续批准单一专利法院协议,单一专利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将随着时间而改变。

    单一专利法院将自动在以下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

  • 生效进入已批准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的传统欧洲专利和欧洲专利申请案,
  • 单一专利,以及
  • 基于上述专利的补充保护证书(SPC)

    但是,在7年的过渡期内(可再延长7年),如果该传统欧洲专利从未在单一专利法院被提起诉讼,则该传统欧洲专利可以选择退出单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单一专利仅由单一专利法院管辖,无权退出)

法律框架

    单一专利法院协议和单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18稿)

法院架构

    单一专利法院具有一分权的架构,包括一个由地方庭、地区庭和一个中央庭组成的初审法院,以及一个上诉法院。一般而言,地方庭和地区庭主要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央庭处理无效诉讼和非侵权声明。评审团将是跨国的,并包括具有法律或技术背景的法官。

过渡期和退出程序opt-out

    在过渡期7年(可再延长7年),国家法院和单一专利法院两者将在已批准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对于以下相关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 传统欧洲专利和专利申请案
  • 基于上述专利的补充保护证书(SPC)

    但是,在此过渡期间,这些传统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申请案以及补充保护证书可以通过选择退出程序,排除在单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

退出程序的特点

   下列情况不能选择退出来避免单一专利法院管辖权:

  • 与此专利有关的法院诉讼已被提交至单一专利法院。
  • 已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对于欧洲专利及其相应补充保护证书的所有进入指定国(在已批准该协议的成员国中),必须同时选择退出。退出申请可在日出期至过渡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除非撤回,否则选择退出的效力是包含专利的整个有效期(超过过渡期)。提出退出申请不需支付官费,且是从该请求登录至登记簿之日起生效,而不是从申请之日起。

撤回选择退出

    只要没有第三方向国家法院提起有关专利的法律诉讼,就可以撤回选择退出。对于欧洲专利及其相应补充保护证书的所有进入指定国(在已批准该协议的成员国中),必须同时撤回选择退出。撤回的效力是在专利的整个有效期内(超过过渡期),一旦撤回不能再次选择退出。撤回也不需支付任何官费。

可实行的策略

    由于在日出期间,第三方不能在单一专利法院发起诉讼,因此专利权人可考虑在日出期开始时选择退出(至少高价值专利应先退出),以避免申请中的欧洲专利或已进入单一专利参与国的欧洲专利,在单一专利法院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并且只有在将来有意在单一专利法院对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以获得对所有单一专利参与国均有效的禁令时,才选择加入。一旦第三方在单一专利法院提出诉讼后,则传统欧洲专利权人无法再提交退出程序。

单一专利的优点

1. 通过一次申请在多达24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保护。

2. 无生效程序,不产生个别国家生效相关的费用成本。

3. 过渡期内,简化翻译的要求,节省翻译费用。过渡期后,取消翻译及其相关要求,节省翻译成本。

4. 单一专利的年费是缴纳至欧洲专利局,而非在各个生效国单独缴纳,因此是一笔费用,一种货币,一个截止日期。

5. 单一专利可在所有或部分成员国进行授权许可。

单一专利的缺点

1. 若需缩小保护范围、转让或被撤销,相关变动在所有成员国有效。

2. 单一专利的覆盖范围取决于提交申请时有多少国家批准了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目前仅17个国家。此外,申请单一专利的时间非常紧迫,授权公告后1个月内就需申请。

3. 在过渡期内需提交说明书全文翻译。

4. 专利权人不能自行决定单一专利的生命周期,而传统欧洲专利申请则允许专利权人自行决定需要保护的国家,如果不需要保护可以不缴纳该国的年费,从而节省维护成本。

5. 第三方可在单一专利法院,透过单一诉讼在所有成员国撤销单一专利。单一专利无法退出单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

 

结语

    单一专利制度预计即将于下半年或明年初开始运作,尚有一段时间,欧洲专利权人及申请人应尽早检视自己的专利,哪些适合维持传统欧洲专利,哪些适合请求单一效力,高价值的专利可于日出期选择退出,但欲攻击他人无效的专利保留在单一专利法院管辖范围内则较有利,只有提早作好评估才能完整有效的确保自身的权利。

 

参考数据:

1. European Patent Office. 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html

2. METIDA Law Firm. 在线讲座《统一专利系统和退出程序:要点须知》

3. Durán-Corretjer SLP. The 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 (EPUE) and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Newsletter February 2022.

4. ZBM Patents & Trademarks. Unitary Patent -UPC. May 2022.

5. Withers & Rogers. Unitary Patent Explained. https://www.withersrogers.com/knowledge-bank/unitary-patent-package/unitary-patent/

6. 经济部智能财产局国际动态https://www.tipo.gov.tw/tw/lp-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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