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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5期-健康食品7/1起 不再是商标权人说了算!谈商标误认误信【冠中商标部】

2022/5/10

法规动态

    卫生福利部于20200804日公告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1]标示宣传广告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第四条规定:「食品以『健康』字样为品名之一部分者,认定该品名为易生误解。但取得许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因此:

除经查验登记取得许可证之健康食品外,
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样为品名之一部分。

上述规定自今(2022)71日实施(以产制日期为准),以避免消费者因食品品名标有「健康」字样,而对该食品产生有较为健康之想象[2]。然而,该准则第四条第三项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词句含有「健康维持」,则属可使用之词句。

 

法律规定

    读者可能会产生疑问,商标审查与食品卫生管理法有何关系?事实上,他们之间密切相关。

一、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

    依卫生福利部108612日修正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1项规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且前行政院卫生署(已改制为卫生福利部)93818日卫署食字第0930034253号函:「食品之商标名称不论是否向智慧财产局注册,均视同食品标示或广告之一部份,不得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医药效能或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宣称,否则将认属违规。」因此,商标图样标示于食品或提供服务内容所涉及食品皆确实受食品卫生管理法之规范。此外,注册商标、Logo、品牌、系列名称时常与产品品名并列或并排,整体表现易使消费者误解为产品品名之一部分,卫生福利部实践上也会将商标名称纳入「食品及相关产品[3]标示宣传广告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之适用[4]

二、商标法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8款规定,商标「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者」,不得注册。

    由于商标本身与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联结,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商标所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时,即有本条款之适用。其规范目的着眼于公益目的,避免消费者因商标外观、读音或观念等与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不相符合,以致于消费者误认误信而购入遭受到不测损害。判断标准及考虑因素为:

一、以指定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之认识、感知为基准。

二、商标本身图样文字整体的外观、观念或读音等客观判断其传递给消费者的印象。

三、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联结,考虑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之实际情事。

    此外应留意,不只是商标申请时有误认误信的问题,商标注册后,倘若因不当使用,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者,也可能构成废止商标注册之事由,故申请人商标注册后仍应谨慎使用以维护商标权。

 

商标核驳案例

    商标审查上原本就不乏有商标被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误信的理由核驳而不准注册,而当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法调整化妆品及食品标示规定时,相关商标申请的审查也会运用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8款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作出相同之解释。例如:

一、「鲜制无添加」有新鲜制造且不含添加物之意涵,其使用于所指定之商品(营养补充品;鸡精;不含酒精的饮料……等),为不具识别性之商品说明,……申请人并未检送于所指定商品不含添加物之具体相关事证,是以消费者接触该商标后,仍不免产生误认误信的情形,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质量之虞[5]

二、「处方」具有「医师开具给病人的药方。内列有病人服用的药品名称,及其剂量、用法、数量等。药剂师可据此配药。」之意涵;是申请人以之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冷热饮料店……」服务,若指定服务所涉商品非为前述医师开具给病人的药方或据其所调配而成的处方茶饮或茶饮配方,即有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等情事,将使消费者因此对商标所施之文字与指定服务产生错误联想,导致有误信其服务之性质、内容之可能[6]

三、「方便菜」有快餐烹饪料理包之意,使用于指定之「植物;植物种子……」等非食品商品,有使一般消费者对其表彰商品之性质发生误认误信之虞[7]

四、「孅体」予人有指其商品可使身体纤细而具有改变人体外观之功效,使用于指定之「砂糖;红糖……」商品,有使一般消费者对其表彰商品之性质发生误认误信之虞[8](根据「食品及相关产品标示宣传广告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第4条第1项规定,表述内容有「涉及维持或改变人体器官、组织、生理或外观之功能」,认定为涉及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

五、「身纤」有身体纤细之意涵,而「冻」有指食物汤汁或含有胶质材料的汁液等,凝结成的半固体的态样,是以「身纤冻」作为本件商标之一部分申请注册,使用于指定之「乳水;果冻;寒天;黑木耳……」商品,予消费者认知有标榜其商品具有减肥纤体效果,可改变身体外观之功效,有使一般消费者对其表彰商品之性质发生误认误信之虞[9](根据「食品及相关产品标示宣传广告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第4条第1项规定,表述内容有「涉及维持或改变人体器官、组织、生理或外观之功能」,认定为涉及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

六、「汉方疗」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精油;婴儿沐浴精……」等化妆品相关商品,有指「以汉方治疗」之相关意涵,因涉及或使用有关医疗效能之词语,消费者因此对商标与指定化妆品等商品产生错误联想,导致有误信其商品之性质、质量之可能者[10](根据「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化妆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七、「轻疫饮」使用于指定之「灵芝萃取营养补充品;人蔘精;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品;植物纤维素营养补充品……」商品,予一般消费者之认知有传达商品具有减轻疫病之功效,涉及预防、改善、减轻、诊断或治疗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状以及中药材效能之功效,有使一般消费者对其表彰商品之质量、性质发生误认误信之虞[11](110524日修正之「食品及相关产品标示宣传广告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第5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食品之标示、宣传或广告,表述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涉及医疗效能:一、涉及预防、改善、减轻、诊断或治疗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状。二、涉及减轻或降低导致疾病有关之体内成分。三、涉及中药材效能」)

 

结语

    截至111510日为止,尚未查到有商标因含「健康」二字遭到智慧局核驳的案例,毕竟修法尚未开始实施,惟一旦实施,商标之审查标准将配合「食品以『健康』字样为品名之一部分者,认定该品名为易生误解」法规而运用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8款核驳商标申请,可以想见,71日起势必衍伸诸多商标核驳案例,2月以后申请的商标大约7月开始进行实体审查,恐怕都会适用新的审查标准,值得追踪观察。

 

[1] 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及相关产品标示宣传广告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第2)

[2] 109年卫生福利部新闻:https://www.mohw.gov.tw/cp-4628-55122-1.html

[3] 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及相关产品标示宣传广告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第2)

[5] 108/06/26 核驳第T0398013号。

[6] 109/11/11 核驳第T0410137号。

[7] 110/01/11 核驳第T0411637号。

[8] 110/01/27 核驳第T0412086号。

[9] 110/08/30 核驳第T0416939号。

[10] 111/01/18 核驳第T0420117号。

[11] 111/03/30 核驳第T042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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