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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6期-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的十个新要点【张映婷 国外部专员】

2022/10/3

 

1. 新条例与定义

 

经修订的 2022 年知识产权法新增了几个条例,并修改了一些定义,使其更贴近实务,具体如下:

衍生创作之定义变得更为广泛,而不是像现行法律那样仅列出各个类型的作品。

已发表之作品、唱片、视频的定义不再局限于现行法律中以复制形式方式出版

复制一词不限于一份或多份复制品,而是着重于其复制作品中一部分或全部之行为,不再依适用的法律上所限制具体须包含电子格式图像。

添加非现行法律认定的新术语,例如版税维权的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公开传播秘密发明同名异义地理标志

增加工业设计的定义可包括要组装成复合产品零部件的外观,而不仅仅是产品的外观,并新增在产品开发和使用过程中设计组件必须是可见的。

驰名商标的定义,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将识别商标的对象从消费者改为相关公共领域,以扩大认定范围,增加对符合条件成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可能性。

 

2. 有关主要作者和共同作者

 

2022年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不再规定作者分别是部分或全部作品的创作者,也取消了关于性别的规定。

相同地,共同作者不再被定义为全部或部分作品的创作者,类别规则也被删除。

有关共同作者其中一个新要点是,共同著作权在行使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时必须经合著者同意,除非作品在不损害其他合著者的股份或法律另有规定情况下可分割独立使用分开的部分。

此外,人格权是仅属于作者个人的权利,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任何人。但是,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增加了一个可以转让人格权的情况,即作品的命名权。本次修法是合理的,因为该法不侵犯著作权,且不违背或影响作者的利益,但显示了对作者意见的尊重,有助于有关联的任一方更能灵活地行使法律权。

 

3. 不侵害著作权的例外情况

 

经修订的 2022 年知识产权法增加了一些不侵犯著作权的例外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为科学研究、个人学习而自行复制作品非用于商业目的时,则侵害著作权之规定(以下通称本规定)不适用于通过复印设备进行复制的情况。

与现行法律相比,本次增加了复制的目的是学术用途,而非商业目的。但是由于目前还没有管理公共复制设备的制度,因此很难监控复制的情形,只要无法监控,就会对版权人造成损失。因此,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新增对通过复制设备进行复制的例外情况。

第二,使用复制设备合理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且用于科学研究和个人学习,非用于商业目的。

这是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补充的一个新例子,被认为平衡了学习上查找文件的需要和作者的利益。

第三,在国家机构的官方活动中使用作品

从检查、审查、审判等公共服务活动为出发点,对公共服务活动中作品的使用规定为侵权的例外情况是必要的,藉以符合国家管理的要求。

第四点,有关图书馆的作品用于非商业目的,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增加了关于同时阅读的人数不超过前述图书馆持有该作品的副本数量,除了在权利人明确许可并且不是已经以数字形式在市场上提供作品的情况下。

第五点,通过报纸、期刊、广播或其他形式的传播中重制再发行的课程、演讲或其他适合当下传递给公众的信息的演讲,除非作者声称拥有版权。这是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在使用作品撰写报纸、期刊出版物、广播节目和纪录片中使用的情况下新增的例外。

此外,以新闻报导为目的的拍照、纪录、录制和广播活动,包括使用在该事件中听到或看到的作品,在此,经修订的 2022 年知识产权法增加了拍照的行为,而不是像现行法律只有规范于纪录、录制和广播活动的三个行为。

最后,除了于限制条件下取得作品的身心障碍者,2022年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还规定,抚育和照顾身心障碍者的人和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相关组织可以使用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25a条中规定的作品。

 

4. 版权、相关权利和工业产权对象的注册档案之改变

 

除现行法律规定的文件外,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增加了以下多项文件:

申请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登记,申请人需提供更多有关作品完成时间;提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的摘要信息;有关出版时间、地点和形式的信息;关于重新发布、续展(有的话)、于声明中记载提供讯息的责任承诺。

此外,申请必须由作者、版权持有人或相关权利持有人签名或按指纹,除非生理上无法执行签名或按指纹。这是与现实贴近的基础下增加的一个新要点。

此外,经修订的 2022 年知识产权法还增加了额外的申请提交形式。对于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登记申请,该法增加了两种提交方式:在线和通过邮政服务提交。

 

5. 注册权是国家投入预算发展技术之产物

 

由国家投入发展技术所产生目前适用的知识产权法,规范松散且非系统化,这方面的法律规范通常不是列在单独的法律文件中,而仅被描述于一些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中。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还有一些法规与科技发展法规、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不兼容。

因此,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增加了相关规定的新要点,且授予发明、工业设计、编排设计和植物品种财产权也被国家预算资助发展技术的执权单位所支持。同时展现了国家、主办机构与发明人、作者之间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

 

6. 商标的显着性

 

作品为著作权保护之主体,因此,根据著作权的排他性,规定含有作品复制品之标志的商标未经作者许可,将必须否决商标权人的权利保护。这已在 2022 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 73 条第 7 款中进行了编纂。

另外,该法还对商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提高个别商标显着性的判断能力。

 

7. 商标有效期终止;拒绝授予商标。

 

关于商标的终止,为了确保EVFTA协议的全面国际化,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增加了3种对商标无效的案例依据, 也就是在性质、在质量上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上造成混淆。

关于拒绝授予商标,为确保与马德里议定书和马德里协议书下的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兼容,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在第117条和第118条中增加了拒绝授予商标的内容。

 

8. 与工业财产权程序有关的投诉与和解

 

经修订的 2022 年知识产权法增加了关于投诉的具体规定,包括投诉提交的形式、解决投诉的管辖权、解决投诉的规定限制、投诉解决的时效,而不是仅适用法律的某些规定中的零散规定。

 

9. 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责任

 

这是为了内化EVFTA协议第12.55条的规定而新增的内容。本条规定了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在金钱损害赔偿和支付法庭费用方面的免责范围不受限制。但是,为了便于国际条约的实施和使其适合于每个发展阶段,政府将会详细规范相关内容,包括豁免范围。

 

10. 行政违法处罚及救济措施

 

现行法律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三种措施,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方式。 采取行政措施来处理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规定于《知识产权法》第五部分第十八章第211条至第215,包括:对侵害知识产权之行为给予行政处分;侵害知识产权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仿冒品;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和救济措施;

确保行政违法行为被禁止和预防的措施。此外,第五部分第十六章(第 200 条第 3 款)规定了适用行政措施的权限。

 

特别是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了当侵害知识产权的商品仍有使用价值,为了避免浪费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用仿冒品的具体措施,如何执行。但是,并非所有知识产权仿冒商品和侵害知识产权的商品都有资格适用此项措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并与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保持一致。

 

2022年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将于 2023 1 1 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翻译自DAITIN & ASSOCIATES CO., LTD. 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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