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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17期 - 各国商标申请制度概览【文:张甘颖 商标专员】

2016/3/21

◎本文作者:冠中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 张甘颖 商标专员 【本文版权所有 欢迎注明出处转载】

商标权可概分各国国家型以及跨国区域型,而其对应的商标申请制度各不相同,本文着重在各国国家型之商标申请制度介绍,拜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及跨境信息交流的透明,各国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的要求更趋于一致,世界各国的商标制度也因此逐渐趋同。虽然商标申请并非复杂的流程,但过程中涉及许多抉择,本文期能提纲挈领,提供一个完整的广度供读者概略了解,至于深度则依据各国制度及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此则非本文所能一语涵盖。

 

 

一、商标命名与设计:

为免商标设计后,提出申请前的查名阶段始发现有近似案件而面临必须重新设计;或进行查名后,方进行设计而提出申请,审查时却被设计期间有相同创意之前案引证核驳等窘境,建议商标命名、设计与查名宜同时并行,且商标名称在筛选时,可以选择若干、在设计上可以相互取代的喜爱名称进行墨色标准字查名,同时评估其注册机会,设计确定后若有增加其他具识别性的部分再另外查名。

二、查名:

对于属意的商标名称至各国公开检索系统进行查名,需提供商标名称、拟申请国家、预计将该商标使用于何种商品上。查名结果可以初步筛选出完全无注册机会或注册机会极低之商标,然基于审查主观因素、各国公开系统更新速度、关键词设定等因素,无法达到与申请结果完全相同的精确标准,依笔者经验,由于分析精确所耗费的检索时间与抢先申请日可能难以兼顾,此时需要与代理人沟通,考虑因素包括国家、名称与商品类别数量、产品上市急缓、商标名称灵感来源…等。

三、提出申请:

商标申请除确认商标名称、何国使用及拟使用之商品外,由于申请注册时递交的商标图样原则上必须与实际使用之商标相同,故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注册商标与未来实际使用商标是否具「商标同一性」,包括商标图样颜色、设计字体以及是否包含不具识别性文字等等,若设计尚未确定仍可能改变,或可能依包装或市场营销需求而有变化,可考虑先以墨色、标准字体提出申请,待商标风格确立后再就设计、图形或颜色另案申请注册,完整保护实际使用之商标。

四、形式审查:

提出申请后,智慧局会先进行形式审查,若文件齐备,形式上无问题则个案之申请日及申请案号确定,有些国家会发予形式审查通过、受理申请案之通知,有些国家则直接进入实质审查。在形式审查阶段面临最多的是商品名称补正,因各国接受的商品名称及宽严不同,若该国官方并无标准的商品名称,或欲申请产业上新兴的商品,通常需要经过几次尝试与官方文书往返,始能确定官方接受的商品名称。

五、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两大部份为识别性、近似性。前者系指商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识,包括独创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标,而描述性、说明性、通用名称、自我标榜……等文字,则不具商标识别性无法取得注册;后者系指申请注册之商标不得与申请或注册在先之商标构成近似,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若在商标查名阶段已进行完整的评估,通常官方审查意见不会有太大的落差。

六、核准:

若商标具有识别性又未近似于其他商标前案,则官方会通知商标核准注册,此时通常需要缴交注册费用,后官方始核发证书。

七、注册:

目前全球各国商标注册专用期限大多数为十年,不限延展次数,只要有使用需求通常得以无限延展,惟亦有国家规定在延展时必须宣誓确实有使用或提出使用证据方得获准延展。

八、公告:

各国公告时间点与公告期间规范有所不同,有些在形式审查完毕便公告,有些则是核准后领证前,有些则是领证同时或领证后公告,亦有国家在核准与注册皆公告,因此各国虽公告次数不一,异议期多为一个月至三个月,惟必然有开放供社会大众审查的期间,弥补官方审查信息上之不足。

九、商标使用:

事实上,并非一定要取得注册才能使用商标,只是取得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上之保护,有注册的商标因此得以安心使用、经营自身品牌并累积商誉。另一方面,取得注册后,各国都会某程度上都会对商标权人课以「使用义务」,此乃由于商标系作为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之标识,须藉由市场上使用而彰显其功能,故实际在市场上真实使用始为国家赋予商标权人排他专用之核心理由,未使用商标通常皆构成商标失效之理由,因此取得注册时若尚未于市场上使用,则须注意各国未使用遭废止之时间规定,通常为三年或五年。

除前述一般概略流程外,各国商标申请尚有其他细项的不同,例如委任状是否需公认签证、是否需为商标描述、提供商标颜色色号、是否需提使用宣示、递交使用样本……等等,更有商标制度系不经官方实质审查径行公告而实行公众审查此种特殊制度;笔者在此建议,读者在命名、查名与申请阶段便持续与有经验之代理人讨论,以利提出妥善且适合个案需求的商标。无论是针对单一国家的商标申请,甚至跨境乃至全球布局与维护,冠中已在商标申请有二十年以上的经验,从业人员无论在查名与申请都能将之当成自己要使用的商标看待,给予客户适妥的建议以及协助,期能在符合客户需求下提供自身专业的经验,使商标的申请与注册能以最恰当的方式提出申请,最快的速度取得注册,以利客户上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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