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冠中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 曾雅琴 专员 【本文版权所有 欢迎注明出处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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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欧盟商标简介 2015年12月24日,欧盟管理局发布了20年来最彻底的欧盟商标法修改案,并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其中较重要的变化如表格:
由上可知,欧盟商标(European Trademark)是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审查核准的欧盟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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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European Trademark)之特点为: ● 一申请多国生效 欧盟商标制度主要是提供一个单一性的保护,只要一次申请,就可以在28个会员国取得保护生效:奥地利Austria (1995) 、比利时Belgium (1952) 、保加利亚Bulgaria (2007) 、克罗地亚Croatia (2013) 、塞浦勒斯Cyprus (2004) 、捷克Czech Republic (2004) 、丹麦Denmark (1973) 、爱沙尼亚Estonia (2004) 、芬兰Finland (1995) 、法国France (1952) 、德国Germany (1952) 、希腊Greece (1981) 、匈牙利Hungary (2004) 、爱尔兰Ireland (1973) 、意大利Italy (1952) 、拉脱维亚Latvia (2004) 、立陶宛Lithuania (2004) 、卢森堡Luxembourg (1952) 、马耳他Malta (2004) 、荷兰Netherlands (1952) 、波兰Poland (2004) 、葡萄牙Portugal (1986) 、罗马尼亚Romania (2007) 、斯洛伐克Slovakia (2004) 、斯洛文尼亚Slovenia (2004) 、西班牙Spain (1986) 、瑞典Sweden (1995) 、英国United Kingdom (1973)。 ● 形式审查 因欧盟商标官方采「形式审查」制度,意即官方并不会主动检视新商标申请案是否与数据库中之在先注册产生近似或冲突,而是将商标申请案公告大众周知,由在先权利人自行检视该商标是否会损及其权利,再决定是否对于该商标提起异议程序。 目前的欧盟商标申请流程图,如下: 欧盟商标优缺点 ● 优点 1. 基本条件宽松 无基础注册要求。申请人无限制,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申请。 2. 手续简便 欧盟商标只须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单一申请案,不须逐一国家分别提交。提出申请时只需使用德、英、法、意大利或西班牙语任一种语言,不用使用各国语言提交商标申请案。 3. 审查时间较短 EUIPO只会针对商标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完毕后便会发出公告通知,在公告日3个月内为异议期,第3方可对申请案提出异议,若无人提出,官方则自动核准并发出电子证书且于28个会员国得到该商标的保护。 4. 管理便利 欧盟商标注册后如果申请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或是须进行移转,仅须向欧盟智慧财产局申请变更登记即可。而注册后10年到期须延展也是向欧盟智慧财产局提出并缴费即可。 5. 节省费用 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使用该注册商标。相较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且日后欧盟新增加会员国时,欧盟商标注册效力可自动延伸,无须另外申请。 6. 效力广泛 经核准之欧盟商标,只要在任何一个会员国中使用,视为所有会员国均已使用此商标,不因在某会员国未使用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风险。 ● 缺点 欧盟商标注册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另外,28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已有在先的近似国内商标或欧盟商标均可提出异议,该商标就无法及时得到注册且异议花费时间约1~2年。若异议成立,将导致该商标申请被驳回。 结语 申请商标最重要的是在事前的准备:1.商标及图无相似前案。2.明确指出商品及服务的保护范围。并于商标查名之后,确认商标显著性高、市场于欧洲地区的基础下,欧盟商标绝对是最好的选择,便利且有效的一次性取得最广泛的保护,在市场运用上无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