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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18期 -我国因应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PP)专利修法草案简介【文:曾冠铭 专利师】

2016/6/24

本文作者:冠中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 曾冠铭 专利师 【本文版权所有 欢迎注明出处转载】

()何谓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

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PP)系由文莱、智利、新西兰及新加坡四国发起的泛太平洋自由贸易协议,直至目前已有包含美国在内的12个会员国,占全球GDP比重约36%,该12会员国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亦高达35%,我国政府于近年来亦积极争取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PP)所涵盖的内容广泛,包括农业、电信、金融服务、医疗及智慧财产等议题。

 

()因应加入TPP配合修正专利法草案要点

TIPO为因应加入TPP,针对现行专利法与TPP规定不同处进行调整,拟具部分条文之修正草案,并于2016413日招开公听会,修正重点分述如下:

2-1.优惠期:

2-1.1现行规定: 

在介绍有关优惠期修法相关规定前,先说明何谓优惠期,及我国有关优惠期之现行规定,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可供产业利用之发明,在申请前已见于刊物、已公开实施或已为公众所知悉将丧失新颖性,即使发明虽无上述三款情事,但仍为其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轻易完成时亦将丧失进步性,无论丧失新颖性或进步性该发明最终将不予专利,然而,同法第22条第三项规定,若有因为实验而公开者、因于刊物发表者、因陈列于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者或非出于申请人本意而泄漏者致前述公开事由,申请人仅需于事实发生后六个月内申请并于申请时叙明事实及发生的年、月、日(非出于本意泄漏者不以申请时即声明为必要),并在智能局指定期间内检附证明文件,与该事实有关之技术内容便不会成为判断新颖性或进步性之先前技术,前述事由通称为丧失新颖性或进步性例外事由,而前述的六个月期间,即为所谓的『优惠期』;

值得一题的是,优惠期之规定发明、新型、设计皆有适用,且期间皆为六个月,然而仅能针对依据专利法正面表列的事由主张优惠期。

2-1.2修正草案重点:

a. 期间延长,新型专利及发明专利的优惠期期间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然而设计专利的期间依旧为6个月不变。

b. 松绑得主张优惠期事由,不限制申请人得主张优惠期之事由,仅分为申请人己意公开与非己意公开两种态样,然而,因为申请专利而在我国或国外于公报上公开者,不适用之。

c. 删除申请时一并主张优惠期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于申请时疏于主张优惠期而损害其利益,将申请人应于申请时叙明事实、日期,并于智能局指定期间内检附证明文件之规定删除,以确保申请人之权益。

2.2.因专利专责机关审查延迟而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的补偿制度:专利权人取得专利保护系自专利核准公告起,并非自申请日起算,然而于申请日至专利核准之间必须历经必要的审查过程,若审查的期间越长,专利申请权人实际取得专利保护的时间越短,然而审查期间的长短非完全为申请人所能掌控者,若专利审查期间有不合理的延迟,且该延迟的事由并非归责于专利申请权人时,专利申请权人的利益便有所影响,为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跨台平洋伙伴协定(TPP) 第十八四六条便有相关的补偿关定,本次修法草案亦有对应增订之规定。

2-2.1修正草案重点:

a. 发明专利申请案自申请日后经过五年申请实体审查后经过三年,以两者较晚者为准,专利专责机关始公告者,专利权人得申请延长专利期间,以补偿审查迟延之期间;然而前述期间必须扣除不可归责于专利专责机关的期间及可归责于申请人的期间,且可延长之期间最常以五年为限。

b. 申请专利权期间延长者,应于专利申请案公告后三个月内,备具申请书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

c. 若申请权人所计算的延迟期间少于智慧局计算审查

延迟之期间时,以申请权人申请延长的期间为限;反之,申请权人所计算的延迟期间长于智慧局计算审查延迟之期间时,智慧局应通知申请人申复,申请人若未申复,以智慧局计算审查延迟之期间为准。

d. 任何人得因实际延长之期间超过得延长之期间或延长专利权期间的申请人非专利权人,附具证据向智慧局举提起举发,经举发成立确定者,原核准延长之期间,视为自始不存在,然因实际延长之期间超过得延长之期间而举发成立确定者,仅就其超过之期间视为未延长。

2-3.配合药事法之专利连结制度:

为厘清学名药厂取得查验登记许可后,所上市之药品是否侵害对应新药的专利权,若专利权尚未消灭,于学名药厂申请上市前应通知专利权人,并修法规定专利权人得于接获通知后得依第96条第一项规定请求除去或防止侵害,且若专利权人并未于药事法规定期间内对登记申请人提起诉讼,亦得就申起查验登记之药品是否侵害该专利提起确认之诉;

故,前述『专利连结』系指将原本由不同行政单位负责之「专利权」及「药品上市许可」两件事进行连结,进而增加专利权人起诉的依据。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10050403-1.aspx

智慧财产局公布之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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