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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1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说明(下)【文:王德文 专利师】

2016/6/24

本文作者:冠中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 王德文 专利师 【本文版权所有 欢迎注明出处转载】

本文将修正内容分为九大部份分别探讨,惟受限于篇幅前篇已就外观设计专利开放局部设计、开放主张国内优先权以及延长专利权期限、明确定义职务发明创造与规定其奖励方式、开放养殖动物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可申请专利、放宽办理优先权的手续以及赋予复审委员依职权审查的权利等部份分述,今本篇则就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管理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等部份叙述如后:

1.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 相关法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2) 说明:

在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下,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本次的修正即针对前述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

60条的修改目的有四:其一为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二为完善行政执法强制措施;三为对群体、重复侵权行为施以行政处罚;四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告的相关后续程序7

61条第3款旨在关于确定赔偿额的举证责任,本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数据;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8

所谓的“假冒专利"指()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销售第()项所述产品;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档或者专利申请档;()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63条即是针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加强打击力道。

64款旨在解决专利侵权案件面临“举证难”问题。为解决此问题,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65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的相关规定。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1) 相关法条:第七十一条

(2) 说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和影响。明订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时,本条明定ISP业者在明知的状况下,且未实时进行必要制止措施者,须负连带责任。

3.管理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

(1) 相关法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2) 说明:

首先,“专利代理人”将统一更名为“专利代理师”。

本草案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责。第72条是针对“黑代理”所设定处罚内容。所谓“黑代理”是指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与我国最近修订的专利施法旨意相同。第85条则是设立专利代理师协会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并执行行业管理、组织、发展等方面的运作。此处的“专利代理师协会”与现有之“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未来的关系如何,尚待观察。

4.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1) 相关法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2) 说明:

78条规定国立研究机构与学校的职务发明,发明人经与单位协商后可自行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其目的为充分发挥职务发明人创新和转化实施的积极性,促进国有高校和研究所专利的转化实施。

79条至第81条规定了当然许可制度,所谓的“当然许可”,指专利权人按照意愿,表明许可(授权)意向并作出对任何人给予公平许可的承诺的声明 。当然许可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声明当然许可相当于给专利打上一个开放使用的标签,在专利登记簿中与专利所包含的其它信息一同传播,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的传播和运用;二是需求方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和便捷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可以降低许可谈判难度,大幅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提高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意愿,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充分挖掘使用专利;三是建立专利交易许可相关信息披露和传播机制,既为专利权人和公众搭建专利转化或推广应用平台,也可以有效降低专利交易中与专利状态相关的法律风险。当然许可与普通许可最大的不同在于,当然许可的承诺方不得拒绝任何被许可方的许可请求。

82条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所谓“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指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无权起诉标准实施者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但默示许可不等于免费许可,专利权人仍有权要求标准实施者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目的为防止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中,在标准实施后又通过专利“挟持”标准实施者,损害标准实施者和消费者利益

83条则规定专利权可设定质权,且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由本次的修法内容看来,中国大陆希望藉由本次的修法加强专利保护以及执法的力度和效率。为此,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即知识产权局)相当大的行政查处权力,例如:专利行政部门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与修毁侵权产品与器具和处以罚款(60)、对假冒专利者罚款(62),以及对涉嫌侵害专利者进行调查(64)。然而,面对这样的行政查处权力,应配合适当的救济途径,方能保障人民应有之权益。本次修法的另一个重点在于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与促进专利运用。实现于法条的部分有: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21)、当然许可制度(79)等。此部分在本文中着墨较少,实因为此部分的实施与成效需要长时间观察。

综观此次中国大陆专利法修法内容,大方向令人赞赏,实值得做为我国未来专利法修法之借镜。

 

7. 同批注2

8. 同批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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